规范性文件

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岳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消防安全领域举报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10-24 10:10 浏览量:

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财政局:

为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加大“吹哨人”有奖举报奖励力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切实提高全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现将《岳阳市消防安全领域举报投诉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岳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岳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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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岳阳市消防安全领域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切实提高全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的通知》(应急消〔2019〕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消防安全领域的举报投诉及其处置、奖励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集中受理、统一调度、限时办结、及时反馈;

(三)严格保密措施,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五)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第二章 举报投诉处置程序

第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安排专人登记受理,依法交办、督促核查,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回访。

第五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受理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一)市长信箱、“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来信或来访;

(三)上级机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交办、移送;

(四)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途径。

第六条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投诉: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十二)其他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不予受理:

(一)有关机关已对举报投诉事项作出信访终结决定的;

(二)已经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举报投诉请求的;

(三)举报投诉事由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

(四)匿名举报投诉(不能提供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

(五)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事项。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投诉工作人员必须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核查处理;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三)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和处理,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举报投诉其他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理,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因举报人个人原因无法告知的,应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三章 奖励资金和办法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消防安全领域举报投诉奖励经费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接受纪委监委、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十三条  对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给予举报人奖金、颁发证书等奖励,各举报投诉受理单位应当互相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人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当场责令整改到位的,奖励100元;

(二)举报人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采取了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的,奖励500元;

(三)举报人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经查证属实并立案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奖励2000元;

(四)对举报投诉瞒报、谎报、漏报亡人的一般火灾事故的,奖励1000元;对举报投诉瞒报、谎报、漏报较大火灾事故的,奖励3000元;对举报投诉瞒报、谎报、漏报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奖励10000元。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举报投诉前已被消防救援机构受案或查处的;

(二)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

(四)举报人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五)其他依法不适合奖励的情形。

第十六条  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只奖励先举报投诉的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投诉的,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十七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励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领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借举报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投诉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在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投诉以获取奖励的;

(三)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投诉奖励经费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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