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方便办事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关于不动产权利人的申报、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文件(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载明的权利人,以及询问情况办理登记。申请人与权属来源文件载明的权利人一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其婚姻关系。
二、自然人因转让、赠与、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转让人、赠与人、抵押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关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1.夫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增加或减少共有权人、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
2.未经公证或者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件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4.基于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
5.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资料无询问记录的;
6.共有关系不明确的其他情形。
四、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不动产、接受赠与的,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或赠与合同,载明共有方式,并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以防范不动产纠纷和交易风险。
五、因申请人申报不实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利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事项自2022年3月1日起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新区、经开区范围内执行,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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