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文化旅游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的 通  知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1-09-13 14:21 浏览量:

             关于印发《岳阳市文化旅游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化旅游系统执法实际,编制了《岳阳市文化旅游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本清单有意见建议的,请向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政策法规科反馈。

 

附件:

1、《岳阳市文化旅游执法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

2、《岳阳市文化旅游执法领域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1年9月13日

附件1: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5项)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改正的规定时间内已经整改到位的。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号发布,第 666 号予以最新修订)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

(二)……;

(三)……;

(四)……;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改正的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号发布,第 666 号予以最新修订)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

(二)……;

(三)……;

(四)……;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改正的规定时间内已经整改到位的。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号发布,第 666 号予以最新修订)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

(二)…;

(三)…;

(四)…;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4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识并注明举报电话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改正的规定时间内已经整改到位的。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 55 号)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5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获得企业未按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改正的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手续。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5 号发布,第 676号予以最新修订)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附件2: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违法行为

(列举)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

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并及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危害结果轻微,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发布,第 666 号予以最新修订)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60 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旅游合同虽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但基本明确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至第十二项所载内容;或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至第十二项的内容不多于两项,未严重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主动配合调查,愿意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处2 万元罚款。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 5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 号予以修订,国务院令第676 号予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

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

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

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

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

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

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

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 个月至3 个月:

……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3

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能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 年 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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