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20—00002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城区(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禁燃区分类
禁燃区分为III类禁燃区(严格)、II类禁燃区(较严)、I类禁燃区(一般)。
二、市城区禁燃区范围
III类禁燃区:城市建成区和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市城区范围、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市城区范围、云溪白泥湖湿地公园、麻布山省级森林公园市城区范围、云溪清溪省级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
II类禁燃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各类工业区。
I类禁燃区:市城区除II类、III类禁燃区以外的区域。
三、禁燃区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
III类、II类、I类禁燃区: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I类禁燃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5%;兰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10%。
II类禁燃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III类禁燃区:煤炭及其制品;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和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在禁燃区内,除经依法批准的火力发电等企业外,禁止销售、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及其他设施;已建成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予以停止使用、拆除,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五、禁燃区内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淘汰高污染燃料,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相应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相应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及其他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9日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