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09]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03-03 17:25 浏览量:

YYCR200901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湖南省非税收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各部门单位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促进非税收入稳步协调增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还存在少数单位混淆收入级次、模糊收入性质、隐瞒收入来源,截留、坐支、挪用非税收入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税收入管理和执收主体

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市本级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市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从事有偿经营服务的收入,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在税务部门进行了税务登记,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了独立核算。

二、分类规范管理非税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国家、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外,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项目;不得随意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凭借政府的权力信誉影响等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其他非税收入或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主办的媒体机构(含广播、电视和报刊等)的广告收入,属于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应全额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

国有资产(资源)收益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资源)经营性收益、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益等。具体包括: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形成的产权收益和单位投资举办的企事业单位产权转让收入;单位房屋、门面、设备、设施、车辆场地等出租收入,国有市场的摊位、摊点和场地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国有土(耕)地、旅游资源、森林资源、江河湖域资源、水库水面、矿山矿区、公共场地、市政资源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在出让、转让、出售、变卖、报损、报废等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收入;利用政府特有的城市经营权和其他有知名度、有影响力的品(标)牌、名称等以及政府部门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直管公房的拆迁补偿收入;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科技、旅游、广播电视、交通和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有偿使用收入;城市生态资源、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和公园、场馆的门票收入,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公共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国有有价证券收益、债权收益和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收益。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接受的捐赠财物。属于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除专项用于指定对象的扶贫解困、希望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部分外,其余应全额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

(四)执法机关没收的财产、物品和追回的无法偿还的赃物。由执法机关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和淫、毒等违禁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资,统一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五)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利润)上交或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收入;单位收取的办班培训收入、书刊资料费收入、户外广告收入、手续费收入、代(协)征税费收入、与其他单位的分成收入、县市区拨给的联合办案收入等;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上述非税收入中,需要依法纳税的,均应先行依法申报纳税,并将缴纳税款后的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三、强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各项市本级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岳阳楼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设立的派出机构的非税收入管理,应严格按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岳政发〔200718号)有关规定执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君山区、屈原管理区设立的派出机构的非税收入管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四、严格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出借、转让、代开、涂改、伪造、私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违规收费票据作为合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五、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

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监督制度,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切实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监督工作。严格非税收入的缓、减、免征审批,确需缓、减、免征的非税收入必须先足额入库,再按程序报批。凡有拖欠、截留、坐支、挪用、隐瞒、私分非税收入和擅自缓、减、免征非税收入以及违规使用票据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  收入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岳阳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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