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1日
岳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控制、减少、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市外对本市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管理,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商务粮食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岳阳海事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广电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消防支队、国网岳阳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办、岳阳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岳阳支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统筹调度、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研究和解决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组织调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会同公安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出现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并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火灾事故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按权限提出中央、省下达和市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商务粮食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受害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能源物资应急供应网络,做好能源物资应急生产、征购、调拨的计划准备。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市消防支队: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市商务粮食局:负责中央、省下达和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以及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协调和保障城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供水。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流域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水位等实时监测、预测信息;协调和保障农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供水。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参与公路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地方海事局、岳阳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水上运输保障,参与通航水域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船舶、港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市林业局:参与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负责对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污染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农业资源破坏情况的评估。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及放射性损伤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
市文旅广电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供给和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国网岳阳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利用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市通信管理办: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通信畅通。
岳阳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协调驻岳部队和组织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武警岳阳支队:组织所属救援力量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参与救援行动。
2.3 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相关行业应急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立即报告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或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警预防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本级政府(管委会)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辖区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国家、省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涉及到本市的,按照国家、省要求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管委会)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管委会)或生态环境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和Ⅳ四个等级。
4.2 响应行动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同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予以协助和配合。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信息发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根据有关规定,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5 响应调整或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整或终止响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 善后处置
5.1 安置、评估与理赔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事发地政府(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2 事件调查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等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3 总结报告
负责处置的地方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交通、海事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2 队伍保障
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3 技术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和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同时,充分发挥市级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在突发事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6.4 物资和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管委会)和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水平,增强实战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应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根据有关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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