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小墨山核电厂厂址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2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27 11:19 浏览量:
YYCR—2019—010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小墨山核电厂厂址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岳阳小墨山核电厂厂址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岳阳小墨山核电厂厂址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小墨山核电厂厂址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岳阳小墨山核电厂厂址保护(以下简称厂址保护),是指在岳阳小墨山核电厂厂址保护区内,依法采取控制除核电相关设施以外的大型开发性项目建设和人口机械增长等保护措施,确保厂址相关条件符合核安全、核应急等核电建设运营要求。

本办法所称岳阳小墨山核电厂厂址保护区(以下简称厂址保护区),是指岳阳小墨山核电厂厂址半径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 厂址保护坚持遵循统筹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小墨山核电项目筹建领导小组,负责厂址保护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工作。

华容县政府履行厂址保护属地责任,华容小墨山核电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厂址保护工作。

第六条 发改部门负责加强厂址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控制厂址保护区内除核电相关设施以外的大型开发性项目建设。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加强规划和用地管理,纠正、查处厂址保护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规划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厂址保护区人口的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控制厂址保护区人口的机械增长。

住建、水利、交通、财政、海事、电力、生态环境、林业、应急、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厂址保护工作。

湖南核电有限公司及厂址保护区内的其他单位、个人应切实遵守本办法及厂址保护规划,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厂址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湖南核电有限公司要积极开展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应急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为核电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八条 厂址保护区内应适当控制人口分布和密度,不得大规模迁入居民,不应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在规划建设穿过厂址保护区的国、省、市、县路网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时,相关部门须征求华容小墨山核电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湖南核电有限公司意见。

第九条 厂址保护区实施分区保护,具体分为核电厂区、非居住区、规划限制区和水域保护区。

第十条 核电厂区是指规划确定的岳阳小墨山核电厂厂址所在、地理坐标约为东经112°29′05″—112°50′46″、北纬29°43′38″—29°46′04″的区域,包括已征地区域(766亩)和拟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区域(2200亩)。

已征地区域,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入内及返耕返种。拟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修建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 非居住区是指以岳阳小墨山核电厂反应堆位置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非居住区内不得有常住居民,穿过该区域的公路、铁路、水路不得干扰核电厂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规划限制区是指以岳阳小墨山核电厂反应堆位置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规划限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可能危害核设施安全的石油化工、钢铁和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工业项目;不得新建扩建劳动密集型项目;不得新建扩建大型企事业单位和生活居住区、大型医院或疗养院、福利院、旅游度假基地、飞机场、监狱等人口密集场所。

规划限制区内不再批准大型开发性项目的延期手续,对现有规划中涉及到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工业项目应进行规划调整。

适当控制规划限制区内的人口分布和密度,控制人口数量的机械增长,不应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

第十三条 水域保护区是指下繁莲湖(核电厂区以北,核电大件运输道路、原双利进出采石场简易道路和繁莲湖北堤围成的水面)和核电大件专用码头、核电厂取排水口水域。

水域保护区内不得围湖造地、倾倒土石废渣,不得开展围网养殖、采砂等作业,不得擅自修建建(构)筑物,下繁莲湖保持现有自然风貌不变。

第十四条 核电大件专用码头保护范围位于长江干堤华容段4700米至4815米处,占岸线115米,并以长江干堤为起点向江心延伸178米。

核电厂取水口保护范围位于长江干堤华容段4300米至4350米处;核电厂排水口保护范围位于长江干堤华容段5450米至5500米处;取、排水口各使用岸线50米,并以长江干堤为起点,向江心延伸400米,向干堤内侧延伸500米。

核电大件专用码头和核电厂取排水口规划用地范围内,土地保持原有状态,不得另作他用。

第十五条 大件运输道路起于核电大件专用码头引桥与长江干堤交接处,经长江村,与240国道江塔公路段正交,止于核电厂,全长1484米。

进厂道路是指规划的许墨公路与核电厂的连接线,全长约1000米。

大件运输道路和进厂道路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审批新建项目,不得改变土地性质。

第十六条 核电厂输电线路通道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七条 湖南核电有限公司应当会同属地政府在依法确定的厂址保护区具体界限设置明显标识,以便人民群众和相关部门单位知晓厂址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厂址保护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在编制或修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资源规划、电网发展规划及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时,应组织科学论证,充分考虑满足核电厂址的核安全、核应急及大件运输等要求,确保既符合厂址保护的要求,又兼顾当地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 市小墨山核电项目筹建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厂址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市小墨山核电项目筹建领导小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厂址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核电厂址安全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厂址保护区内修建建(构)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在厂址保护区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扰、妨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负有厂址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为厂址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

(二)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厂址被挪作他用或不具备核电项目建设条件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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