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沿江化工生产企业关停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6日
岳阳市沿江化工生产企业关停搬迁改造工作方案
为加强长江经济带沿江化工产业污染防治,推进距离长江岸线岳阳段、洞庭湖岸线岳阳段和湘江、资江干流岸线岳阳段(以下统称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化工行业分类表》的子行业中化工产品为主导的生产企业)关停搬迁改造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我市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化工生产项目;严禁现有合规化工园区在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靠江扩建。
(二)对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开展风险评估,2020年重点关闭退出落后产能和安全环保不达标的化工生产企业。引导化工生产企业通过调结构搬迁到沿江1公里范围外的合规化工园区,鼓励企业跨区域异地迁建,坚定不移到2025年底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对1公里范围内部分有市场前景、且极端事故情况下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化工生产企业适当保留,并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进行监管,确保江河湖水安全。
二、工作步骤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岳阳市沿江化工生产企业关停搬迁改造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民银行、岳阳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工信局。
(二)开展风险评估。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辖区内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环保风险评估,提出坚决关停类、符合条件鼓励搬迁类、建议保留类化工生产企业名单,并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名义报送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极端事故情况下沿江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环保风险评估相关工作,确保水生态、水环境安全。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我市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三类化工生产企业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呈省直相关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三)制定工作方案。相关县市区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沿江化工生产企业关停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和“一企一策”任务清单,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并抄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方案要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相关企业意见,工作方案发布前要向社会公示。
(四)实施搬迁改造。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分步实施、科学有序推进关停搬迁改造工作。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关停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降低关停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沟通协调工作;对予以保留的,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环保、管理和技术水平。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全面完成关停搬迁改造任务。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待省里出台沿江化工生产企业关停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后,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市级配套措施,支持沿江化工生产企业关停搬迁改造。(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对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执行。实施关停搬迁改造的化工生产企业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精神,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以及省政府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的名单,享受“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政策规定。(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化工生产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牵头单位:市人民银行、市发改委、岳阳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四)加大土地政策支持。搬迁改造、关闭退出化工企业涉及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交由政府收回,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消除污染隐患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依原用途转让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因搬迁改造、关闭退出被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同用途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搬迁改造、关闭退出化工企业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妥善处理关停搬迁改造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力度。强化企业法人信用,依法坚决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岳阳银保监分局、市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妥善做好关停搬迁改造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企业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积极做好再就业服务,多措并举维护稳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强化安全环保管理。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对正在实施关停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企业停产前及停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停产后的安全、环保处置,确保企业关停搬迁改造过程不发生安全、环保事故,不遗留安全、环保隐患。要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依法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资规局、市应急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促进产业绿色发展。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节水等标准,全面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各项规定,坚持源头预防、过程控制、综合治理,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应用,提高“三废”综合利用水平,降低废弃物排放量,实现节能减排。积极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鼓励建设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提高绿色发展水平。(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联席会议要做好全市沿江化工生产企业关停搬迁改造的统筹协调工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沿江化工生产企业关停搬迁改造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要做好沿江化工生产企业关停搬迁改造的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工作;要与市直有关单位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把握沿江化工生产企业关停搬迁改造政策界限和职责要求,做好安全环保风险评估。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紧密配合,全面完成沿江化工生产企业关停搬迁改造各项工作任务。市工信局、市发改委要履行牵头责任。市工信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化工生产企业及化工落后产能的界定;会同水利部门对沿江岸线1公里范围的标准进行界定;争取省工信厅有关政策、项目、资金支持。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化工企业搬迁、相关园区调区扩区提出审查意见;争取省发改委有关政策、项目、资金支持。市财政局负责争取省财政厅有关政策、项目、资金支持,统筹整合市级相关奖补资金,保障市级沿江化工生产企业关停搬迁改造工作经费。市资规局负责沿江土地利用的国土空间规划。市应急局负责安全标准的界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化工园区的规划环评和环保标准的界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环保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消防标准的界定。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岳阳银保监分局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支持配合沿江化工生产企业关停搬迁改造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定期调度、跟踪分析、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机制。市工信局要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对沿江化工生产企业关停搬迁改造工作的指导监督、跟踪分析和情况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
附件:化工行业分类表
附件
化工行业分类表
代码 |
类 别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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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中类 |
小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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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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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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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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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 |
其他原油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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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煤炭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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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 |
炼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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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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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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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 |
无机酸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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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2 |
无机碱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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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3 |
无机盐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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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4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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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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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肥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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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 |
氮肥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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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2 |
磷肥制造 |
||
2623 |
钾肥制造 |
||
2624 |
复混肥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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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5 |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
||
2629 |
其他肥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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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农药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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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1 |
化学农药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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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2 |
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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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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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 |
涂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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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2 |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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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3 |
工业颜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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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4 |
工艺美术颜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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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5 |
染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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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6 |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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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合成材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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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 |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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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2 |
合成橡胶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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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3 |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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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 |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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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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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1 |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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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2 |
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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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3 |
林产化学用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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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4 |
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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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5 |
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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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6 |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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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7 |
动物胶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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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9 |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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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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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橡胶制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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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1 |
轮胎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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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 |
橡胶板、管、带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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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3 |
橡胶零件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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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4 |
再生橡胶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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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5 |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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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6 |
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 |
||
2919 |
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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