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9-04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规范市级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现将《岳阳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细则》《岳阳市重点研发计划实施细则》《岳阳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实施细则》《岳阳市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实施细则》和《岳阳市基础研究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
岳阳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31日
岳阳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岳阳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03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公益技术集成攻关而设立,能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重大专项分为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共性技术攻关和重大公益技术攻关三类。
第三条 重大专项的实施,旨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全市科技资源,推进产学研联合攻关,集中力量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实现市级重大战略产品研发和我市产业化目标,引领和支撑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第四条 重大专项按照“顶层设计、聚焦重点、协同推进”原则实施,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计划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以自主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重大专项的总体部署,提出重大专项年度工作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重大专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论证和咨询,拟定重大专项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或撤销,提出经费配置计划;协调解决重大专项项目实施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对重大专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统计及信息发布。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核拨重大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驻岳单位、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专项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第八条 重大专项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负责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申请书、项目实施方案;全面负责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重大专项项目计划任务按时完成;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重大专项项目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执行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各项预定目标;落实配套经费;编报重大专项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做好重大专项项目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对重大专项项目执行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条 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委托权限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一般由1—3个课题组成,课题是专项实施的载体,是对专项目标任务的具体落实。
重大专项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目标明确具体,以重大技术、产品研发或新兴产业培育为中心,经过2—3年实施,能在市内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技术创新能力强,在专项实施期内,能够完成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项目2项以上,或发明专利授权不少于2件,或建立1套以上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
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重大专项除应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在所属产业领域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性,能辐射带动产业集群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
重大共性技术攻关重大专项除应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能广泛应用于重点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推动作用。
重大公益技术攻关重大专项除应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能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以及环境改善等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首席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是相关技术领域学术带头人;
(二)具有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岳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明确首席专家,并具备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研究团队;
(三)产学研结合创新基础好,研发投入大,创新能力较强;
(四)单位信誉好,重大专项项目配套资金不低于重大专项项目总经费的75%。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依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通过“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初审,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和全市经济发展需求,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经费配置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审定结果发布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经费由财政拨款、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等渠道构成。
第二十一条 财政拨款经费实行一次立项、分期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岳阳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事前预算评估、事中经费监督和财务检查、事后财务决算和审计的全过程管理。根据重大专项具体实施情况,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施1年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年度目标,采取现场评估或书面评估方式,对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情况、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以此作为后续经费安排依据。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首席专家向市科技局提出目标任务和经费配置变更申请,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执行。
(一)由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调整,重大专项项目必须调整研究内容和研究进度的;
(二)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重大专项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三)技术引进、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四)重大专项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 对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重大专项项目,由首席专家向市科技局提出终止或撤销申请,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首席专家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核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在重大专项项目执行期满半年内,下达验收通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组织专家通过评议或现场考察后提出验收意见。
重大专项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验收的重要依据。根据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80%以上,经费使用规范合理,并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予以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的;
4、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但项目承担单位已经履行勤勉义务的,按结题处理。
验收结论由市科技局下达给首席专家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大专项首席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财政等部门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三年内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重大专项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不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违规挪用、侵占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五)其他妨碍重大专项项目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财政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重大专项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不按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提供配套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四)违规挪用、侵吞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五)其他妨碍重大专项项目正常实施的。
第三十条 评审和咨询专家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三年内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和咨询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科技、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岳阳市重点研发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岳阳市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研发计划是指由政府支持组织实施,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在产业发展、民生建设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组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而设立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重点研发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按支持领域分为产业技术攻关类项目、公益性科技攻关类项目。
第三条 重点研发计划的实施旨在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加速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我市创新创业和新旧动能转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部署,编制年度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会同市财政局拟定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验收,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落实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结果和项目立项过程中的异议,并及时向申诉方反馈异议处理意见;建立信用管理“黑名单”制度,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信用记录和评价。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核拨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驻岳单位、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实施项目;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计划任务按时足额完成;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项目年度评估和验收材料的准备。
第九条 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委托权限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市科技局依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
第十一条 凡在岳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能力较强、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均可通过“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科学技术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正在承担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初审;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经费配置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结果发布立项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三方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指标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变更。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费由财政拨款、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等渠道构成。
第十八条 重点研发计划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岳阳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经费使用实行事前预算评估、事中经费监督、事后财务决算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目标任务和经费配置变更申请,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执行。
(一)由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调整,项目必须调整研究内容和研究进度的;
(二)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三)技术引进、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四)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对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终止或撤销申请,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核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满半年内,市科技局下达验收通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组织专家通过评议、现场考察或书面评审等方式提出验收意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验收的重要依据。根据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80%以上,经费使用规范合理,并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予以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的;
4、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但项目承担单位已经履行勤勉义务的,按结题处理。
验收结论由市科技局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财政等部门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三年内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不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违规挪用、侵占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五)其它妨碍项目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财政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不按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提供配套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四)违规挪用、侵吞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五)其他妨碍项目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五条 评审和咨询专家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三年内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和咨询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科技、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后施行。
岳阳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岳阳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以下简称创新引导专项)管理,根据《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岳发〔2019〕4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4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引导专项是指通过事前支持、事后补助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创新引导专项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按支持领域分为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行动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专项和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专项。其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专项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类、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类。
第三条 创新引导专项按照分类布局、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创新引导专项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岳阳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引导专项的总体部署,编制年度创新引导专项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创新引导专项项目的立项,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结果和项目立项过程中的异议,并及时向申诉方反馈异议处理意见;建立信用管理“黑名单”制度,对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信用记录和评价。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核拨创新引导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驻岳单位、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实施项目;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报告、信息报表等;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计划任务按时足额完成;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项目评估和验收材料的准备。
第十条 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委托权限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创新引导专项的单位,应当具有规范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资金筹措能力较强,近五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扶持资金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市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二)项目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项目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管理团队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5%。
第十三条 申报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行动专项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或服务的企业或社团服务组织;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省派我市农业科技特派员(含“三区”科技人才)、市派农业科技特派员或县市区派农业科技特派员;
(三)项目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示范带动作用明显,能够有效促进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专项,根据类别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交易实际到账额累计50万元以上。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交易实际付账额累计25万元以上。
(三)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交易实际到账额累计5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申报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专项的,还应当是在市辖区依法注册、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依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
第十七条 评审制项目(包括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行动专项)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和指南通过“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项目主管部门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
(二)市科技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经费配置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结果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专项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通过“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向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区科技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审核。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编制资金补助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审定,下发资金补助文件。
第十九条 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专项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编制资金补助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审定,下发资金补助文件。
第四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二十条 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扶持资金采取前资助方式,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万元,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行动专项采取后补助方式,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5万元,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专项采取事后补助、总额控制、系数调整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补助。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输出类。按年度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交易实际到账额的2%给予技术输出方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接类。按年度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交易实际付账额的4%给予技术承接方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类。按年度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交易实际到账额的1%给予技术服务方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专项采用后补助方式,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五章 评审制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评审制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半年内,市科技局下达验收通知,会同市财政局通过评议、现场考察或书面评审等方式提出验收意见。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验收的重要依据。根据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根据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验收结论由市科技局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财政等部门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三年内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不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违规挪用、侵占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五)其它妨碍项目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财政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不按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提供配套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四)违规挪用、侵吞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五)其它妨碍项目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九条 评审和咨询专家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三年内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和咨询的资格。
第三十条 科技、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岳阳市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岳阳市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管理,根据《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岳发〔2019〕4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是指通过支持创新平台的布局建设和能力提升,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培育和激励,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加快集聚,为科技支撑高质量发展提供条件保障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创新平台,包括三类平台:
(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三)科普基地等科学技术普及类平台。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人才专项,包括市级院士工作站建设等类别。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全市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和方针,编制和组织实施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指导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的建设和运行;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建设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组建批准、考核评估;指导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科技创新活动,为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创新资源共享。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核拨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条 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建设、运行和管理;组建相关学术委员会,聘任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为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提供正常运行经费和其它条件;按要求提交专项执行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配合做好专项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纳入岳阳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驻岳单位、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作为专项主管部门,负责择优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专项;协调解决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专项主任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确保计划任务按时足额完成;及时总结专项执行情况,解决专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专项考核评估材料的准备。
第十条 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委托权限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科普基地除外)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岳阳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20人以上固定科研人员,且人员专业、年龄结构合理;
(二)实验室主任必须为在职在岗固定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领域内有较高学术声誉,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管理协调能力;
(三)具有 3—5 个特色鲜明、处于本市领先地位的研究项目,每个研究项目学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
(四)实验室场地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在300万元以上;
(五)近五年来承担国家、省或市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获得国家、省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资助在50 万元以上;或承担横向研发项目不少于3项,项目合同经费在5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专门研究开发机构;
(二)拥有20人以上研发队伍,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低于70%,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40%,有学术带头人梯队;
(三)近五年承担国家、省或市科技计划项目2项以上,其中省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1项,获得国家、省或市科技经费项目资助在30万元以上;
(四)拥有发明专利2项以上,取得了具备产业化条件、技术含量高的科技成果,或者近三年获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当在行业领域应处于龙头地位,上年度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近三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年研发经费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4%,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拥有资金筹措和配套能力。
第十四条 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主体明确,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发展方向清晰;
(二)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科技创业人员创业预孵化和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服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四)在孵化器自有场地内注册办公,并经市科技局备案的在孵企业在15家以上;
(五)孵化器中20%以上在孵企业已申请发明专利。
第十五条 申报市级科普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具有科技资源的游览场所,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农村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被县市区或市直部门命名为科普基地的成建制科普机构;
(二)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固定科普展览场地,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四)基地对青少年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100天(含法定节假日),其中博物馆类基地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
(五)配备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六)有稳定的科普活动资金投入,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七)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申报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属于规模以上企业,建有专门研究与开发机构,技术创新人才数量在10名以上;
(三)与1名以上院士(含1名)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
(四)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申报通知和指南。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申报通知和指南,通过“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向专项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专项主管部门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符合条件的专项。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推荐专项进行形式初审,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专项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和全市经济发展需求,研究确定拟立项专项和经费配置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结果发布立项通知,并与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承担单位签订专项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二十一条 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的组建期限一般为2-3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方式管理。由专项承担单位按照专项计划任务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的经费由财政拨款、专项承担单位配套等渠道构成。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事前预算评估、事中经费监督和财务检查、事后财务决算和审计的全过程管理。
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岳阳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实行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评估工作可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孵化能力和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共享与交流合作、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专项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取消科技创新平台资格。
第五章 支持标准
第二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普基地等创新平台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二十八条 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入选对象已承担市级科研项目的,完成项目任务后优先给予滚动持续支持;未承担科研项目的,可自主提出研究项目,符合市级科技计划要求的,按程序给予优先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专项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财政等部门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三年内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立项的;
(二)不履行专项计划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专项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违规挪用、侵占专项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四)其它妨碍专项正常实施的。
第三十条 专项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财政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立项的;
(二)不按专项计划任务书要求提供专项配套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专项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对专项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四)违规挪用、侵吞专项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五)其它妨碍专项正常实施的。
第三十一条 评审和咨询专家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三年内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和咨询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科技、财政和专项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实施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后施行。
岳阳市基础研究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岳阳市基础研究计划(含软科学研究计划,以下简称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础研究计划是指通过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增强源头创新能力和科研团队建设,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基础研究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总体部署,编制年度基础研究计划申报通知和指南;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立项,提出项目经费配置计划;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确保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统计及信息发布。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核拨基础研究计划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实施项目;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报告、信息报表等;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计划任务按时足额完成;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项目评估和验收材料的准备。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基础研究计划重点支持下列研究领域:
(一)学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的基础研究,或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
(二)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三)能够带动新学科、新兴技术领域与高新技术产业形成和发展的研究;或对已进行开发的科技成果作深入机理探讨,以利于进一步开发应用的研究;
(四)能够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研究,或有利于促进学科间渗透、推进横向联合的研究,或有利于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研究;
(五)能够增强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尤其是为加速我市重点学科建设,推进重点技术领域发展提供强大动力的研究;
(六)能够加速市内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的研究。
(七)围绕区域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软科学研究。
第八条 申报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基础研究计划申报指南范围的要求;
(二)申报单位属于岳阳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
(三)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或由两位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正在承担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
第九条 市科技局依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
第十条 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通过“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初审,会同市财政局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和经费配置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审定结果发布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2年。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一般为3-5万元,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十四条 基础研究计划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岳阳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执行期满半年内,下达验收通知,组织书面验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验收的重要依据。根据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验收结论由市科技局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财政等部门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三年内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不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违规挪用、侵占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五)其它妨碍项目正常实施的。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财政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不按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提供配套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三)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四)违规挪用、侵吞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五)其它妨碍项目正常实施的。
第十九条 科技、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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