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加快推动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

2015-08-11 12:44 来源: 【字体:      

署厅发〔2005〕235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今年以来,吴仪副总理就电子口岸建设作出两次重要批示,肯定了电子口岸建设工作取得的成绩,并要求我们再接再厉,加快与地方合作,推动地方电子口岸建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把地方电子口岸建设提高到新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重要意义

  地方电子口岸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快推行“政府牵头协调、统一信息平台、手续前推后移、加快实货验放”的“大通关”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口岸监管能力和通关效率等一系列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地方投资环境、增加区域竞争优势、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现代物流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海关把关服务能力,建设现代化海关、实现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目标的内在要求。全国海关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和总署党组决策上来,充分认识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稳妥地推进电子口岸的建设,为扩大对外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地方电子口岸建设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职责任务

(一)指导思想

  地方电子口岸建设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促进为目的、以需求为导向、以合作促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服务为宗旨。地方电子口岸建设要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入世形势发展的需要。要服从和服务于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

  以促进为目的。利用中国电子口岸信息及网络资源构筑地方大通关、大物流、大外贸的统一信息平台,实现口岸通关、物流、经贸管理与服务的信息共享,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

  以需求为导向。地方电子口岸的项目开发、推广要紧密结合“大通关”的需求,结合现代物流发展,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重点抓好国务院领导关注、政府监管需要、进出口企业普遍受益的项目开发和推广应用。

  以合作促发展。电子口岸建设必须紧紧依靠中央、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协作,要注意调动、发挥和保护好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互利互惠、求同存异,建立良好的合作方式,保障地方电子口岸建设顺利推进。

(二)基本原则

  1.“三统一”原则。地方电子口岸建设要坚持“统一认证、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的原则。“统一认证”即:地方电子口岸应统一使用中国电子口岸安全认证系统对入网用户进行管理。“统一标准”即:地方电子口岸的建设应采用中国电子口岸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统一品牌”即:地方电子口岸要统一使用“××电子口岸”的名称,保证电子口岸作为全国大通关信息平台的统一性。

  2.“唯一性”原则。地方电子口岸是各地区“大通关”的唯一门户网站。既要对现有的信息系统资源进行整合,又要防止新的重复建设,实现口岸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在统一的地方电子口岸信息平台上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口岸综合管理效能,通过一个门户网站为企业提供“一卡通”、“一站式”服务。

  3.“安全第一”原则。电子口岸是国家经济运行管理的一个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问题关系到国家外向型经济的正常运行。参加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海关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4.“联合共建”原则。地方电子口岸作为中国电子口岸的组成部分,要按照“地方政府牵头、与中国电子口岸合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当地海关联合共建”的原则建立合作建设机制,各直属海关要尊重、支持地方政府在建设电子口岸、推动大通关建设方面的决策,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合力推进地方电子口岸建设。

(三)职责任务

  在电子口岸建设中,海关总署主要负责研究拟定全国电子口岸建设的规划,向国务院提出意见或建议;协调中央部委关系,扩大项目应用;规划统一的认证系统、数据标准、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和全国的电子口岸网络;协助有关地方政府组织推动地方电子口岸建设;指导各直属海关电子口岸建设工作。各直属海关主要负责协助海关总署建立与地方政府的联系,研究地方电子口岸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海关总署和地方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认真贯彻执行总署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决议;加强对所属数据分中心的领导,协调数据分中心与本关业务、技术部门的关系。各地数据分中心要在各直属海关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的领导下,承担电子口岸应用项目的推广、培训和客户服务等任务。数据分中心所在地区地方政府与海关总署协议共建地方电子口岸实体平台的,还应按协议规定积极参与实体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有关应用项目的开发推广等工作。

三、地方电子口岸平台建设的模式

  地方电子口岸平台分为实体平台和虚拟平台。外向型经济发达、地方政府对建设资金有保障、具备技术支持维护能力的地区,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建设实体平台;其余地区可以建设虚拟平台。

  实体平台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投资建设。地方政府应负责总体规划、平台资源整合、建设资金保障、本地应用项目立项审批和组织推广等工作。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负责建立认证系统、数据标准、安全管理体系、提供全国专用网络和全国统一项目的应用等工作。

  虚拟平台建设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负责提供机房、网络、硬件、系统集成和安全应用支撑等基础资源,以及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各地主要负责总体规划、信息资源整合、相关应用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组织推广等工作。

四、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当前工作重点及主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直属海关要实行关长负责制,在各关科技领导小组或已有的专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地方电子口岸建设任务。要从电子口岸建设的全局出发,加强对应用项目开发、推广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审批制度,避免重复开发、重复建设。要发挥直属海关技术部门和数据分中心两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

(二)协助地方政府制定地方电子口岸发展规划

凡是海关总署与地方政府已签定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合作协议的地区的直属海关,应根据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协助地方政府尽快完成地方电子口岸规划制定工作。规划制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海关总署。

(三)加快平台建设和项目推广应用

  上海、宁波、青岛、广州、深圳等海关应于7月底前完成实体平台建设,8月底前将本关自行开发以及本关与地方政府部门联合开发的应用项目整合到地方电子口岸平台上运行。

  北京、大连、重庆、乌鲁木齐等海关应于8月底前将中国电子口岸已推广的电子口岸执法应用项目、本关自行开发以及本关与地方政府部门联合开发的应用项目整合到地方电子口岸平台上运行。

  天津海关应于8月底前完成地方电子口岸平台建设,9月底以前将电子口岸执法应用项目、本关自行开发以及本关与地方政府部门联合开发的应用项目全部整合到平台上运行。

  满洲里、汕头、江门、湛江、海口等地方政府已有共建地方电子口岸合作意向的地区海关,力争9月底前配合总署完成协议签署工作。

  其他海关要立即着手研究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工作,建立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机制,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有关进展情况应及时报告海关总署。

(四)扩大联网应用范围

各直属海关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外经贸、检验检疫、边检、工商、税务、外汇、交管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同时要着力引导港口、船代、货代等口岸单位和进出口企业共同参与地方电子口岸建设,扩大联网应用范围,力争使大通关链条上的每一个单位和企业都能通过地方电子口岸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五)做好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现场会准备工作

  一是建立专题信息报送制度。各直属海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本地区地方电子口岸建设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的专题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海关总署办公厅,抄报科技司、数据中心。二是加强对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经验总结。为做好现场会的各项准备工作,海关总署将适时对各地区地方电子口岸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检查验收。各直属海关应于8月31日前将本地区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成效、基本经验、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形成系统的总结报告报海关总署办公厅,抄报科技司、数据中心,海关总署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选择建设成效显著的典型地区在现场会上进行经验交流。

五、地方电子口岸建设中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正确把握电子口岸的定位问题。

  电子口岸是为“大通关”服务的公共信息平台,是在国务院直接推动下,由海关牵头会同有关部委共同建设的一项“国家工程”。建设电子口岸是国务院交给海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牵头单位,一定要牢固树立为国家、为各部门和广大进出口企业服务的宗旨,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电子口岸的基础建设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关于坚持“不封闭、不牟利、不干预”原则的问题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证海关的各项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地放到电子口岸公共数据库中,供有关部门联网核查;在电子口岸建设中,不能牟求海关局部利益,一心一意做好服务工作;在业务协调过程中,不能干预各部门的职能,保证各部门对本部门上网数据的管理权。

(三)关于优先保证与“大通关”有关的项目开发推广的问题

  推进电子口岸建设,打造“大通关”统一信息平台的首要任务是服务于“大通关”建设。署内各部门和各直属海关要首先重点开发推广应用“大通关”方面的项目,在此基础上逐步将服务内容扩展到物流和电子商务等应用方面。

(四)关于合理、合法开展增值服务问题

  地方电子口岸“大通关”应用项目的开发和推广必须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凡涉及必要的收费,一是要合法,即相关收费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二是要切实贯彻服务宗旨,禁止不合理的高收费。

各直属海关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将有关精神向当地地方政府汇报,并积极协助地方政府推动地方电子口岸的建设。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办公厅或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