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关于规范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房产局 发布时间:2016-12-12 20:56

文    号:岳房发〔2014〕24号  统一登记:YYCR-2014-61002

生效日期:2014年5月14日   失效日期: 2019年5月13日

文件状态: 有效

YYCR-2014-61002

 

关于规范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和回购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分局)、财政局(分局)、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关于印发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一)上市交易的范围

在国有划拨土地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建设和销售的住房,上市交易时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土地收益金的收缴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收益金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管工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监管和土地收益金的代征工作。土地收益金统一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回购。

(三)土地收益金的补交程序、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面积部分,在出售时需补交土地收益金。对已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超面积部分,不再收取土地收益金。

1、补交程序

(1)产权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房屋所有证、国土使用证(或其他证明土地性质的材料)原件。

(2)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审核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确认意见书》,并核算应补交土地收益金的金额,出具缴款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确认交易的理由和依据。

(3)产权人将土地收益金补交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并凭银行缴款回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收款凭证。

(4)出让人和买受人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确认意见书》、土地收益金补交凭证、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补交标准

土地收益金=房屋成交金额×

×10%。房屋成交金额以税务部门的评税系统计算结果为准。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管理

(一)回购范围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政府回购,并提交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材料。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入户查勘及确认该套房屋的相关费用已结清后,与购房人签订回购协议。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按本通知规定回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根据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率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折旧率按每年2%计算,折旧时限自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年度起至回购年度止。物价水平按统计局公布的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年度起至回购前一年度止。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1-竣工年度至回购年度的年数×2%+购买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三)回购资金

回购资金原则上在土地收益金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回购的监督管理,增强审核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同时要采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

房地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及回购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存量公有住房的上市交易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源局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