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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运行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3 信息来源:未知 作者:


岳市价〔2013〕54号

 

 

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运行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运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价教〔2012〕91号)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运行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湘价传电〔2013〕18号)的相关精神,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市校车(船)收费管理工作明确如下规定:

一、各县(市)区物价局各自负责其行政区划内学生用车(船)运行服务费的制定和监管。

二、学生用车(船)运行服务费管理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是由政府主导,实行公司专营或农村客运,且财政投入资金参与建设、补贴或奖励的校车(船)运行服务费由物价部门核定;二是对家长与车(船)主自愿协商营运的校车(船)收费由双方自主商定。

三、制定学生用校车(船)运行服务费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实行运营成本合理补偿,校车(船)运行服务费属于社会公用事业,政府投入的建设资金、补贴、奖励等必须全额冲减校车(船)的运营成本,合理制定校车(船)运行服务费。二是要保持校车(船)运行服务费与公共交通票价的合理比价关系,校车(船)运行服务费不得高于同线路、同里程的公共交通票价。三是要保持校车(船)运行服务费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定3年不变。四是校车(船)的乘坐必须完全实行学生自愿原则,学校、运营公司不得强制学生坐或者不坐。五是要切实做好校车(船)运行服务费的标准公示工作,学校和校车(船)经营者应在学校、校车(船)的醒目位置分别公示收费标准。六是要为家庭贫困的学生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学生乘坐校车(船)的经济负担。

四、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要广泛宣传价格部门制定的学生用车(船)运行服务费的管理规定,使相关政策深入人心。

五、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应切实加大学生用车(船)运行服务费政策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校车(船)运营环节出现的乱涨价、乱收费现象,营造和健全我市校车(船)收费的良好秩序。

 

 

岳阳市物价局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