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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中心城区 公共自行车租赁超时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4 信息来源:岳阳市物价局 作者:

               岳市价[2014]51

岳阳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租赁超时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岳阳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特定商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通过召开价格听证会,报经政府法制办,同意核定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租赁超时使用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自行车租赁超时使用收费实行累进加价计费办法,收费标准根据每次累计租用时间分段确定。即:3小时以内(含3小时不计费;3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含4小时,每车次1元;4小时以上每车次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部分,按1小时计费。超过24小时(24小时)未还车的,按《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鉴于你单位不具有公共自行车租赁运营服务资质,具体由你单位依法确定的运营单位开展此项运营服务工作

、你单位接此批复后,应及时通知依法确定的运营位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

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本批复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岳阳市物价局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