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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中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6-06-23 信息来源:岳阳日报 作者:

常 研

毒品,是一朵“罪恶之花”。它蜷缩在黑暗的角落里,散发着魅惑人走向犯罪甚至死亡的气息,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侵蚀着社会和谐的根基。

如何抑制乃至铲除这朵“罪恶之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环节、在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上做了大量工作,依法严惩了毒品犯罪,坚决遏制了毒品犯罪的蔓延,禁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5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933件,涉案人员1076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28人,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直至死刑数十人。

在第三十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笔者从岳阳中院“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了全市毒品犯罪的总体形势以及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工作的相关情况。

从毒品犯罪的特点来看,“公斤级”以上的毒品犯罪屡见不鲜

从审判实践看,我市现阶段毒品犯罪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近三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增幅较大,年均增幅达到35%以上。二是涉案毒品数量大幅增长,“公斤级”以上的毒品犯罪较为常见,涉案毒品数量屡破纪录。三是合成毒品占比越来越大,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占比逐年下降,已不到10%;冰毒、麻古、K粉、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占比越来越大,已超过90%。四是涉毒人员相对固定。绝大多数涉毒犯罪分子系社会闲散人员,年龄一般在18岁至50岁之间,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以尿毒症、艾滋病等重症病人以及以贩养吸的“瘾君子”占比超过60%,且累犯、再犯较多,女性涉毒人员及刑满释放后再犯的比例呈增长态势。

为遏制毒品犯罪高发、频发势头,人民法院“高压严打”不放松

针对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禁毒形势,全市法院始终注重对严重毒品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在审判中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关于禁毒严打斗争的一系列方针和指示,成立了以院领导为组长的打击毒品犯罪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毒品案件审判工作,重大案件组织骨干力量审理。坚决将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惯犯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以及作案次数多、贩毒数量大、向多人贩毒、诱使多人吸毒、暴力拒捕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面对毒品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化,取证困难的情况,全市法院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意识,严格把好案件程序关、事实关、法律关,不断总结毒品犯罪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对于证据搜集方面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向侦查、起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把发现的问题尽早解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在量刑时,注重适用财产刑,实行打罚并举,对查获的毒品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犯罪工具及犯罪毒资,依法全部收缴,彻底剥夺毒品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

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有效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整体合力

在禁毒工作有效开展的背后,有着全市各部门通力协作、整体联动、重拳整治毒品犯罪的不懈努力。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社区等部门沟通协调与配合,建立了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涉及新类型毒品犯罪,利用残疾人、尿毒症患者、妇女和未成年人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司法建议,协助做好防范工作。对于罪行较轻或者主观恶性较小,被依法从宽处理的毒品犯罪分子,联系社区矫正部门,采取回访、帮教等措施,联合进行教育、改造,以减少和避免再犯。

同时,全市法院亦在逐年加大防范宣教力度,如涉毒案件审理同步庭审直播,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公开宣判,制作打击毒品贩子的专题布告,等等。今年6月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某某、刘某等五人特大制毒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死刑一人,死缓二人,无期徒刑一人,八年有期徒刑一人,有效震慑了犯罪。

在今后的禁毒工作中,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让毒品远离百姓

禁毒工作是一项社会化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在社会各行各业积极参与下,实行标本兼治。

作为审判机关,全市法院将一如既往加大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毒品犯罪的具体情况,重点打击和孤立极少数职业毒犯、主犯、毒品再犯、累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一般涉毒人员。利用审判机关综观全案的优势,就涉毒案件中发现的管理漏洞、余漏线索、办案瑕疵等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改进,通过审判工作促进禁毒综合治理,健全禁毒综合治理体系。

在审理好毒品犯罪案件的同时,全市法院还将紧密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广辟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宣传平台,面向全民,特别是针对青少年和吸毒高危人群,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的“六进”宣传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禁毒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提高人民群众对新型毒品识别、防控能力,营造禁毒防毒拒毒的良好氛围,打赢禁毒这场人民战争。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涉毒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某雇请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崔某某,在广州组织毒品货源后,通过开车运输和物流托运的方式运往重庆、武汉、太原等地销售。被告人樊某、唐某为刘某某居间介绍,在武汉等地贩卖毒品。2013年7月至8月期间,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6次,共计冰毒15021.0635克,麻古15000余粒;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6次,共计冰毒15020.0643克、麻古15000余粒;蔡某某贩卖、运输毒品1次,计冰毒2114.7305克;郭某某参与贩卖、运输毒品4次,共计冰毒13976.9135克、麻古15000粒;樊某为主贩卖毒品1次,计冰毒2114.7305克(未遂),参与贩卖毒品1次,计麻古15000粒;崔某某参与运输毒品3次,共计冰毒13976.9135克;胡某某参与贩卖毒品1次,计麻古15000粒,现场查获冰毒37.7307克、麻古93.0729克;唐某参与贩卖毒品1次,计麻古15000粒。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等八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刘某某、朱某某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死刑,朱某某、蔡某某死缓,郭某某无期徒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樊某、胡某某、唐某十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崔某某十五年有期徒刑。

[案件特点]涉案人员多,毒品数量大,贩卖、运输毒品方式多样,辐射地域广。

●案例二:李某、邓某某、谢某某等十一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共向蒋某某、李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七次,计冰毒3003.798克,麻古231.6048克又3105粒;李某还纠集被告人邓某某、谢某某共同制造麻古2778粒,公安机关从制毒现场缴获麻古半成品2405.0581克及原料冰毒82.5282克。被告人蒋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1376克,麻古2805粒。被告人张某明知蒋某某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赵某某四次贩卖、运输毒品冰毒1694.4757克,麻古90.8324克又300粒。被告人贺某某五次贩卖、运输毒品冰毒836克,麻古1910粒。被告人李某五次贩卖、运输毒品冰毒783克,麻古 1104粒。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冰毒994.4757克,麻古90.8324克。被告人郭某某二次共贩卖、运输毒品冰毒529克,麻古905粒。被告人赵某贩卖运输毒品冰毒504克,麻古905粒。被告人石某贩卖冰毒54克、麻古39粒。被告人陶某某共贩卖毒品冰毒23克,麻古163粒;另从陶某某身上缴获到冰毒1.7115克,麻古4.4747克。彭某共三次将价值600元的毒品冰毒贩卖给石某,另从彭某身上缴获到冰毒1.1158克,麻古0.034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数量大。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及相关量刑情节,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李某死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蒋某某死缓,以制造毒品罪,判处邓某某无期徒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贺某某、赵某某、李某无期徒刑,对李某某等其余八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案件特点]该案涉案人员多,毒品数量大,共犯之间分工明确,配合紧密,上下线之间关系错综复杂。

●案例三:伍某某、唐某某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情简介]2013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伍某某二次贩卖、运输毒品冰毒2479.4652克、氯胺酮(俗称K粉)4405.3466克、大麻叶97.99克。被告人唐某某一次运输毒品冰毒1984.0752克、K粉4405.3466克、大麻酚97.99克。另伍某某为方便到岳阳市向购毒人收取毒资,将从他人处获得的手枪交由唐某某带到岳阳市。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伍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唐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合并判处伍某某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唐某某死缓。

[案件特点]涉案毒品种类多,且被告人伍某某为收取毒资,携带枪支,被告人唐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

●案例四:宋某、刘某运输毒品案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宋某、刘某驾驶车牌号为鲁C66777的轿车从湖南省邵阳市出发前往山东省青岛市,当日20时许,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羊楼司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该车尾箱内查获毒品冰毒3包,净重1179.18克,从驾驶室、副驾驶室储物箱内查获冰毒共计10.9532克;从刘某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品冰毒6包,净重7.7964克,并当场查获刘某为毁灭证据而丢弃的麻古5粒。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刘某在购买毒品时一起商量,并由刘某负责借款,宋某负责取款并购毒,两被告人携带毒品轮流驾车前往青岛。两人的上述行为系共同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且均系主犯。两人虽当庭翻供,但两人在公安机关总共九次供述中对于宋某参与购买毒品的事实是基本一致的。而关于毒品包装情况,宋某的供述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记录一致,而刘某几次供述却未涉及。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宋某是直接购毒者。故两人的翻供原因不具有合理性。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宋某、刘某无期徒刑。

[案件特点]该案两被告人均当庭翻供,欲推翻之前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由刘某一人承担罪责。

●案例五:谢某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自2014年起,被告人谢某某即在岳阳市以零星方式向吸毒人员出售毒品。当年1月,谢某某在岳阳市小港粮库自己家中向吸毒人员杨某出售过冰毒,6月20日,谢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新胜社区吴某某家中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欧某某。同年7月2日,公安民警在华容县胜峰茶场谢某某同居男友杨某某家中查获谢某某所有的冰毒411.96克,麻古138.3617克,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和氯胺酮混合液体64毫升。同月5日,公安民警在岳阳市小港粮库谢某某家中查获冰毒0.5006克、K粉0.7712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认定谢某某贩毒的事实,有购毒人员及其他证人证言、手机通话详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案所涉毒品,均系从谢某某自己居住房间及私人使用的行李箱中查获,且有证人证言佐证。谢某某有贩毒行为,其被查获的毒品依法应当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谢某某提出其没有贩毒,查获的毒品是他人陷害的辩解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谢某某无期徒刑。

[案件特点]本案被告人谢某某系零口供,其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认为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