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

来源:市人民银行2014-01-05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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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兑换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推诿、拒兑残缺、污损人民币。 

2、兑换标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3)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4)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3、兑换程序: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4、异议处理: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