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实际使用3个月后又销售的,其折旧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市国税局2014-01-06 18:18
浏览量:1|| |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