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市国税局2014-01-07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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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