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如何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来源:市国税局2014-01-07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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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使用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