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以股权投资业务为主的企业取得的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以作为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来源:市国税局2014-01-07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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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