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市国税局2014-01-08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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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