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内跨市州、跨县市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市国税局2014-01-08 18:18
浏览量:1|| | ||

答:根据《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10]107号)文件规定,湖南省内跨市州、跨县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处理办法。省内跨市州、跨县市总分机构企业,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分别由总机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预缴,三级以下并入三级)。 

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后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各市州、县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6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 各分支机构间按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进行分摊预缴,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总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40%,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按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或县市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