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铁字〔2017〕1号C类
龚欧云等4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铁山水资源保护与库区民生保障的建议》收悉,经认真阅读,综合调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两保’相关条款”的问题。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铁山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库区民生保障的意见》(岳办发[2014]12号)文件于2014年12月份出台,至今不到3年,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应该还有2年多。文件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与现行实际的划分方案有些区域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在保护措施上应该有些调整,但这都是局部的,总的方向没变。如你们提出的“垃圾处理模式的变更和库区村民建房的新规”,关于垃圾处理,总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文件中都有体现,并要求“运至保护区外填埋场”,大的方向是没变的;关于居民房屋建设,是按照《水污染防治法》58条、59条、60条要求的,是不能变动的,最主要的是保护区划分方案的变动,文件也没必要马上变动,因为执行中的基本原则是下级文件与上级文件相矛盾时以上级文件为准。任何文件都有一个时效性,12号文件的出台经过了很多次会议、很多领导的审阅,历时近一年,在文件的有效期5年期满时作适当调整很有必要,但中途从文本上调整相关条款确实有一定工作难度,执行中完全可以创造性解决具体问题,不影响执行效果。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的问题。
对库区群众实施生态补偿是很有必要的,也符合国家生态文明的相关政策。现在主要是资金筹集的问题,我局将认真调研,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向市委、市政府建议,力争有更多的普惠性补偿落实到库区群众。
感谢你们对铁山水资源保护和库区民生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5月19日
承办负责人:刘德培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曾志刚 0730-8612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