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编办,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以及湘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2年度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考试录用计划与职位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考试录用工作按照全省统一组织部署、统一发布公告、统一命题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评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由招录机关进行编制,主要包括:编制数、实有人员数、录用计划数、招考职位、职位资格条件等内容。
三、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与职位申报工作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办〔2011〕38号)规定,超编单位不得申报招录计划,市本级以直属各部门为单位,各县(市区)以县(市区)直机关为单位,乡镇以所在县(市区)为单位计算。各地、各单位在申报2012年考试录用计划时,可将2012年6月30日前的空缺编制计算在内。
四、各招录机关在编制录用计划时,应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资格条件,并对职位资格条件进行准确、详尽的描述。除个别特殊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得有地域、学历性质、性别、降低年龄等限制。
1、关于年龄设置问题。要严格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招考年龄设置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4号)精神,公务员招考年龄一般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任何招录机关不得随意缩小公务员报考年龄范围。放宽年龄上限的,必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公安、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按人社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5号)执行。
2、关于性别设置问题。除公安、司法等部门个别特殊职位或单位现有人员性别结构严重失衡外,职位资格条件中不能对性别作出限制。个别特殊职位确需作出性别限制的,必须提供有效依据、说明实际情况,写出书面申请,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发布公告。
3、关于学历性质问题。除个别特殊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外,职位资格条件中不能对学历性质进行限制,但可提出学位要求。如不能规定为“全日制本科”,只能规定为“本科”“或本科(学士)”等。
4、关于专业设置问题。招录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职位资格条件中设置专业要求,但专业要求宜“粗”不宜“细”,应尽量填写大类别及相关专业,以避免资格审查对专业认定的分歧。招录单位要在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按规定程序认真做好专业设置和专业认定工作,并以招录单位在资格审查时认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综合管理类职位原则上不得有专业限制,因情况特殊确需作专业要求的,可将其专业要求在公告的职位表“其他要求”栏中作详细表述,比如文字综合等职位,可要求其具备文字综合等某种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专业证书、具有文字综合等某种专业工作经历或提供文字综合等某种与报考职位要求相关的资料、文章等。
5、关于地域设置问题。除个别特殊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及从优秀工人、农民(含村、社区干部)中考录公务员的以外,报考职位资格条件中一律不得对报考人员的所在地域进行限制。
对个别职位如确实需要也可设置最低服务年限。
凡不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或没有特殊情况且未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律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
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级机关可明确一定比例的职位用于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的经历,即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六、各招考单位原则上不进行专业考试,个别特殊职位确需进行专业考试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申报考录计划时同时申报,经批准后与考录计划同时统一公告。
七、录用计划与笔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确需降低开考比例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录用计划与面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按1:3执行,个别特殊情况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按1:4或1:5的比例进行。
八、为便于面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招录机关在编制录用计划时应对招考计划过多的职位进行拆分。原则上同一个职位的招考人数一般不得超过7人。
九、各县(市区)应在对本地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现状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有针对性地提出专项考录计划,专门面向实绩突出、年龄在40岁以内,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任职时间在3年以上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考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
十、市直机关、县市区(含乡镇)机关应分别拿出不低于10%的计划专门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公安类职位可适当降低比例。
十一、各县(市区)、市直各机关单位申报考试录用计划与职位的,填写《市、县(市区)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与职位申报表》(见附件1)、《市州以下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汇总申报表》(见附件2),经县(市区)、市编制部门核编后,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计划与职位申报工作另行布置。
十二、各地各单位2012年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请于2011年12月23日前上报,并同时报电子版(Excel表格),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0730-888934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录科(0730-888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