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2016-09-19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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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发改价监处罚〔2016〕10号

当事人:岳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略

电话:略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依法于2016年7月13日至8月5日,对你单位2016年6月21日至8月22日期间16路(岳化至岳阳)公交车票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16路部分公交车存在高于政府定价制定空调费价格、扩大范围收取空调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一、高于政府定价制定空调费价格

2016年7月13日至8月5日期间,经我委检查组人员核实,你单位16路(岳化至岳阳)部分公交车违反岳阳市原物价局岳市价行审[2008]008号文件关于“票价为4元/人次(车型为小型公共汽车);夏、冬季节使用空调期间,票价每人次上调0.5元,未开空调不得收取空调费”的规定,将空调费价格擅自上调至1元/人次的标准向乘客收取。

二、扩大范围收取空调费

2016年7月13日至8月5日期间,经我委检查组人员核实,你单位16路(岳化至岳阳)部分公交车违反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文件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应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并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乘车费用全免”的规定,按1元/人次的标准向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收取空调费。

上述价格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对16路公交车湘F.XXXXX、湘.FXXXXX售票员、车组组长和举报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湘F.XXXXX调查取证的录音为证。

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8月23日正式立案,并于当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立案通知书》;2016年8月26日,又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的价格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考虑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制定整改实施方案,对16路承包公交车主下达严禁车票涨价的《通知》和《紧急通知》,并组织执法人员上路跟车监督等,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六条所列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我委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价格政策;2、处以5000元罚款。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5000元罚款上缴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略,账号:略;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二份归档,二份留存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