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5—00010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煤企业应加强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市城区燃煤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下)应改烧清洁能源,新建燃煤锅炉应报环保部门批准。
二、建筑、拆迁、道路、绿化、土地平整等施工场地,以及采矿点、砂石堆场码头、煤场、灰场、搅拌站应采取现场围挡、进出道路硬化、工地物料覆盖、场地洒水保洁、密闭运输、车辆清洗等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三、市城区运输渣土、砂石、煤炭、垃圾等物料及固体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式运输。
四、餐饮行业经营户应当落实油烟净化治理措施,不得出店、占道经营。
五、禁止违反规定焚烧秸杆、荒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等污染空气的行为。
六、炼油企业应全面推进油品升级改造,保证汽柴油质量,全面供应国Ⅳ柴油,减少污染物含量。
七、加大对机动船舶、机动车的尾气检测和治理力度,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八、油品供应企业及加油站点经营者应落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防治油气污染。
九、生产企业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升级改造设备和工艺,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城管、质监、商务、工商、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