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听证会2015年8月26日在云梦宾馆召开。听证代表应到22名,实到21名,1名请假未参加,符合法定规定。21名代表中1名不同意该方案,1名弃权,19名表示同意该方案,并提出61条意见和建议,综合整理有效建议12条,采纳6条,6条未采纳。根据到会21名听证代表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听证会提出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代表提出建议采纳情况
1、《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和场地占用费”。修改为: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停放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2、《细则》第七条第二项:“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位)。”修改为:鼓励单位和个人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位)。
3、《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人工值守道路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自动计费道路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8:00,下同)或非车流高峰时段;”修改为:自动计费道路停车泊位在晚上21:00至第二天早上7:00,(下同)。
4、《细则》第十四条第三项:“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就诊车辆、短时照顾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对超过1小时以上的就诊车辆和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的车辆实施收费。”修改为: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实行停车服务收费。对就诊和照顾探视病人的车辆实行不低于1小时的免费停车服务。
5、《细则》第十七条:“其他停车场(位)向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修改为:其他停车场(位)向税务部门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并依法纳税。
6、《细则》第十九条:“机动车进入停车场(位),停车场(位)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位)时凭记录牌或卡交费,停车场(位)工作人员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财政或税务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修改为:停车场(位)工作人员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不提供合法有效或提供非法收费凭据以及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费。
二、听证会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未采纳情况和理由
1、代表提出:应明确收费主体,细则制订是否有上位法支撑。
理由:《细则》是依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的。同时,《细则》规定是停车服务收费,收费主体的确定在《岳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中已作规定,原则上谁申请,举证所有权,部门审核,行政许可。
2、代表中提出《细则》第十二条第四项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认为物业小区(不含地下停车场)属全体业主所有不应设置前置条件的规定。没有采纳
理由:依据《湖南省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小区停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前期物业小区停车服务费在购房合同或物业合同约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其目的是市场放开后防止部分物业公司的乱收费行为制定此规定,物业公司在此规定上还可放开免费时间,其他有关物业相关建议适用于《湖南省前期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代表中提出《细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中增加行政执法车辆的提议未采纳
理由:依据《湖南省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免费车辆中未列行政执法车辆,同时行政执车辆的执法人员是政府形象代表,是人民的公仆,不得与民众争利。
4、代表中提出《细则》第十二条第七项公共停车场(位)、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应修改为: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人证件和残疾人专用车辆。没有采纳
理由:目前我市城区残疾人驾驶的不单纯是专用车辆,有部分残疾人同样驾驶着普通车辆,所以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实行免费。
5、有代表提出《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非营业时段的停车场(位);修改为: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位)的非营业时段;没有采纳。
理由:非营业时段是指有人工值守,不能提供服务的时段,因此不区分哪一类停车场。
6、有代表提出在《细则》第十二条中新增加第八项车辆进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在规定时间内充电的车辆;没有采纳。
理由:如果我市城区实行了新能然车辆充电装备设备后,需要充电的新能然车辆在充电时间内按用电量交纳了电费就不存在再交停车费。我们现在的车辆进站加油不存在付停车费这个道理。
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我们将修改完善的《细则》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正式发文施行。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