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岳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如对《办法》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邮件方式,反馈至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并请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联系人:罗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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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岳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
》(农政改发〔2020〕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
《关于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农联〔2020〕47号),规范我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与管理,促进全市家庭农场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经市级评定,在全市范围内起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原则,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创的方式,市级示范社从县级示范社中择优选择;推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选择,市审核把关。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应优先推荐符合各县市区本地实际、具有特色和亮点、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涵盖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重点创建种养结合型示范家庭农场。
第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工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采取差额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创建,实行定期监测。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主要为家庭成员,经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认定,并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生产标准。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或与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推广运用绿色防控技术,生产记录齐全,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
(三)技术先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先进农业科技应用面达到80﹪以上。
(四)制度健全。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销售记录和财会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流转合同规范,并在乡镇经管机构鉴证、备案。土地流转期较长的,新流转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于7年;由大户升级为家庭农场的,剩余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集中连片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经营面积的70%。
(六)规模适度。从事种植业的,种植面积山丘区100亩左右,平湖区200亩左右(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20亩左右);从事养殖业的,年出栏生猪(牛、羊)100头左右,家禽养殖1000羽左右,水产养殖湖区100亩、山区50亩左右;从事种养结合的,其主业参照相应种养规模要求。
(七)效益良好。家庭成员人均从农场获得净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八)带动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第七条 (一)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3.录入名录系统证明(截图);
4.《国家追溯平台生产经营主体注册信息表》(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后通过网页生成);
5.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和清册;
6.财务收支记录或会计报表;
7.农场主及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8.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9.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备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10.农业机械相应证照、保单、年检依据、购置票据或与农机合作社签订的农机服务合同复印件(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盖章认定);
11.其他证明材料。
(二)对提供以下材料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
1.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相关证书;
2.“三品”农产品认证和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复印件)。或获得奖励、荣誉称号、奖牌、特色农产品等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3.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被认定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有关证明材料,农场成员被认定为农业科技示范户的有关材料;
5.日常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台账清晰;
6.被评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相关证书和文件;
7.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八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根据要求,自愿向所在乡镇农业农村(农经)机构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乡镇农业农村(农经)机构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向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推荐。
(三)会审推荐。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对乡镇的推荐材料及家庭农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公示按照“逐级审核推荐、推荐必先公示”的原则,将拟推荐对象在官方网站或其它公共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评审认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审议后,在官方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处理。经公示无异的家庭农场,获得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有效期两年),并制发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证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跟踪监测,对照标准每两年抽检一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3.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4.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已达不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
5.监测不合格,或拒绝参加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的;
6.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全面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评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为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创造条件,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凡适合家庭农场实施的农业项目要优先安排示范家庭农场承担,并通过财政奖补、项目扶持、贷款担保和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方式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岳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岳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岳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
3.岳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附件1岳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庭农场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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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地址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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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主 姓名 |
年龄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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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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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从业人数(人) |
总数 人 其中常年在家庭农场工作的成员数 人 |
常年雇工人 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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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系统录入时间 |
县级示范家庭 农场认定时间 |
注册商标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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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型 |
主要产品 |
生产规模 (亩、头、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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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 (万元) |
净利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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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推荐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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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审核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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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岳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汇总表
县市区:
序号 |
家庭农场名称 |
名录系统录入时间 |
地 址 |
农场主姓 名 |
产业类别 |
流转土地面积(亩) |
流转期限 |
家庭劳动力数量 |
雇佣人员数量 |
主要产品品种 |
生产规模(亩、头、只) |
上年销售收入(万元) |
联系电话 |
附件3岳阳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
农场名称(盖章) |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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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地 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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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建 时 间 |
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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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注册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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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时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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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 产品 |
产品1 |
种植规模(亩) |
土地 流转 |
年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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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2 |
养殖规模 |
年租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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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以上产品认证 |
商标注册 (个数) |
制度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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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收入 (万元) |
上年总支出 (万元) |
上年净利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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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人均 收入 (万元) |
与其他企业、 合作社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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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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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关系 |
身 份 证 号 |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
内部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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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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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人数(人) |
年工资/年、人(元) |
临时雇工人数(天) |
工资(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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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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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