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成岳阳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省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湘财绩〔2021〕9号)及《岳阳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岳办发〔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经岳阳市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研究, 拟由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联合制定《岳阳市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岳阳市财政局绩效管理科(邮箱2739459@qq.com,联系人:李卫东,联系电话0730—8859935)。
附件:岳阳市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岳阳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1日
岳阳市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构建岳阳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湖南省省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湘财绩〔2021〕9号)及《岳阳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岳办发〔2020〕4号台)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与审计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含平台公司,下同)依照主体职责,对监控对象的预算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监督、风险预警和纠偏处理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监控范围涵盖财政“四本”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所有项目支出,并对重点项目以及巡视巡察、审计、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控。
第四条 对于未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编制不够完善,不能正常开展绩效监控的对象,预算部门应先组织补编或完善绩效目标,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再开展绩效监控。
第二章 绩效监控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及时纠偏、结果运用”的原则,由财政、审计部门联动组织、预算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各负其责、分级实施。
第六条 财政、审计部门主要履行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办法,建立绩效监控工作财审联动机制;
(二)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开展绩效监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监控;
(三)负责建立绩效监控风险预警机制,审核分析绩效监控信息,对绩效监控情况进行督查核实;
(四)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七条 预算部门主要履行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绩效监控管理制度,细化明确内部绩效监控职责分工。
(二)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预算执行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下同)负责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对所属单位的绩效监控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核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督查核实工作。
(四)落实绩效监控整改意见,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及时采取纠偏措施,并督促所属单位整改落实及结果应用。
(五)按要求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运行信息及绩效监控结果,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绩效监控工作机制,指定人员,落实责任, 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二)按照绩效监控管理规定和要求,做好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统计、核实、填报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督查核实工作。
(三)及时解决和纠正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开展有关整改工作。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三章 绩效监控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阶段性完成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偏离程度。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进度、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资金使用合规性;以及预计全年预算执行数及预计结转结余等情况。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
(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四)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事项。
第十条 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日常监控和定期检查分析,运用数据核查、实地查验、系统检测、解释说明等方法,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绩效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监控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十一条 绩效监控工作是全流程的持续性管理,具体采取部门自行监控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部门自行监控是指预算执行单位按照绩效监控制度对本单位预算绩效运行情况开展的监控。财政部门重点监控是指财政部门在部门自行监控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选项开展的监控。
第十二条 部门自行监控,要按照每年财政预算管理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项目特点,决定年度监控项目和方式。对涉密类、科研类等项目可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监控,但应在实施期内结合项目检查等方式强化绩效监控,注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重点监控,应按照《岳阳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择选年度重点监控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后告知相关部门,重点针对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实施双监控。条件具备时,财政部门对预算绩效运行情况开展在线监控,并实行红黄蓝灯预警机制。
(一)对全年绩效目标预计无法实现、项目进度或资金执行率严重偏低,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予以红灯警示。
(二)对项目进度或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部分绩效指标可能无法完成、全年绩效目标的完成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况,予以黄灯警示。
(三)对部分指标设置不合理、主要绩效目标设置过低或与资金不匹配,导致目标超额完成或预期资金结余较大等情况,予以蓝灯警示。
第十四条 预算部门每年在预算执行阶段的3个节点(即截至7月底、9月底与11月底)开展3次运行监控。
(一)节点1主要跟踪监控项目实施单位1-7月项目前期绩效目标运行情况, 要求项目实施进度与预算执行进度“双过半”,目标进度不低于50%,由预算部门承担监控主体责任。
(二)节点2、节点3主要跟踪监控预算执行单位部门整体支出与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运行情况,1-9月目标进度不低于70%;1-11月目标进度不低于85%。
(三)预算部门根据各阶段自行监控与全面申报原则,在节点2、节点3后的第一周(7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绩效自行监控结果。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要针对节点3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组织相关预算执行单位收集、整理、核实与预算实际执行相关的绩效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在收集上述绩效信息的基础上,将指标实际执行值与阶段计划指标值加以比照,判断目标运行是否偏离。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与预警,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
(三)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预算执行单位在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监控表》(附件1)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附件2)。
(四)撰写绩效监控报告。预算部门完成绩效监控工作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形成本部门绩效监控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3)。
(五)财政审核反馈意见。财政部门在收到监控情况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针对后续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提出审核意见,在线或直接反馈预算部门。
(六)适时开展督查核查。预算部门应根据项目特点、实施情况、财政审核反馈意见等,适时开展督查,掌握实际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督促预算执行单位及时纠正绩效目标运行偏差。财政部门结合绩效监控情况,选择项目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 对于在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目标有较大偏差的监控对象,财政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控。预算部门在加大督促整改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继续开展监控,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重点监控整改情况。
第五章 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完善项目管理、资金拨付、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依据,绩效监控工作情况纳入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对绩效监控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问题,各预算部门、单位要深入分析具体原因,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红灯预警事项。各预算部门、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暂停项目实施并停止拨付资金,按程序调整预算。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二)黄灯预警事项。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避免资金沉淀。对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及时进行纠偏。
(三)蓝灯预警事项。各预算部门、单位相应调整预算并于下一年度完善绩效目标和预算编报。
第十九条 财政与审计部门应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照财审联动工作机制的要求,由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预算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绩效监控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各预算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