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市公安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YYCR-2021-06001
施行日期:2021年10月22日
失效日期:2026年10月21日
岳公发〔2021〕12号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局直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21年岳阳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措施>的通知》(岳办发电[2021]4号)《岳阳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岳司发[2021]1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营造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助企纾困,结合我市实际,市局拟定了《岳阳市公安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后续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岳阳市公安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岳阳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22日
岳阳市公安局警令部 2021年10月22日印发 |
(共印5份)
岳阳市公安局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5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
初次向无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危害后果轻微 |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7 号) |
公安机关 |
2 |
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
初次超出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危害后果轻微 |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7 号) |
公安机关 |
3 |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7 号) 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机关 |
4 |
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 |
初次违反规定,无违法所得,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积极配合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安机关 |
5 |
网络运营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 |
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但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
公安机关 |
岳阳市公安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5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拒不补齐娱乐场所 备案项目 |
初次违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103 号)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公安机关 |
2 |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
初次违反并及时改正的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部令第 12 号)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
公安机关 |
3 |
网络运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
初次违反并及时改正,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
公安机关 |
4 |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有关 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初次违反规定且及时改正,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
公安机关 |
5 |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
初次违反规定且及时改正,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