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1 |
经济困 难证明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 |
行政法规 |
法律援 助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 |
|
行政 给付 |
2 |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申请专职、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 |
|
|
行政 许可 |
3 |
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
申请专职、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申请人 所在单位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4 |
未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证明 |
申请专职、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第十三条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司法行 政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5 |
不存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情况的证明 |
申请专职、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三条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司法行 政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6 |
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经历及证明 |
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四条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7 |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五条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申请人原 执业机构 |
√ |
|
|
行政 许可 |
8 |
未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立案调查期间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五条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司法行 政部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等 |
√ |
|
|
行政 许可 |
9 |
拟变更的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变更负责人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第十六条 |
国务院决定 |
司法行 政部门 |
司法行 政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10 |
至少有两名合伙人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变更合伙人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第十条 |
国务院决定 |
司法行 政部门 |
合伙人执业许可机关 |
√ |
|
|
行政 许可 |
11 |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专职、兼职律师执业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 |
法律 |
司法行 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 |
|
|
行政 许可 |
12 |
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
专职、兼职律师执业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 |
法律 |
司法行 政部门 |
申请人 所在单位 |
√ |
|
|
行政 许可 |
13 |
未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证明 |
专职、兼职律师执业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 |
法律 |
司法行 政部门 |
司法行 政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14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 |
兼职律师执业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4号)第十二条 |
法律 |
司法行 政部门 |
申请人 所在单位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15 |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1年以上的证明 |
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初审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通〔2018〕131号)第五条 |
国务院决定 |
司法行 政部门 |
申请人 所在单位 |
√ |
|
|
行政 确认 |
16 |
未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证明 |
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初审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通〔2018〕131号)第六条 |
国务院决定 |
司法行 政部门 |
申请人 所在单位 |
√ |
|
|
行政 确认 |
17 |
无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证明 |
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初审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通〔2018〕131号)第六条 |
国务院决定 |
司法行 政部门 |
申请人 所在单位 |
√ |
|
|
行政 确认 |
18 |
未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证明 |
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初审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通〔2018〕131号)第六条 |
国务院决定 |
司法行 政部门 |
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 |
√ |
|
|
行政 确认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23 |
未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证明 |
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初审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通〔2018〕131号) 第六条 |
国务院决定 |
司法行 政部门 |
申请人 所在单位 |
√ |
|
|
行政 确认 |
24 |
未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证明 |
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初审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通〔2018〕131号) 第六条 |
国务院决定 |
司法行 政部门 |
申请人 所在单位 |
√ |
|
|
行政 确认 |
25 |
未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证明 |
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初审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通〔2018〕131号) 第六条 |
国务院决定 |
司法行 政部门 |
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 |
√ |
|
|
行政 确认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26 |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颁发法律援助律师证书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第二十一条 |
法律 |
司法行 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 |
|
|
行政 确认 |
27 |
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
颁发法律援助律师证书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第二十一条 |
法律 |
司法行 政部门 |
申请人 所在单位 |
√ |
|
|
行政 确认 |
28 |
未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证明 |
颁发法律援助律师证书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3号)第二十一条 |
法律 |
司法行 政部门 |
司法行 政部门 |
√ |
|
|
行政 确认 |
29 |
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法律 |
司法行 政部门 |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30 |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4号)第二十条 |
法律 |
司法行 政部门 |
申请人原 执业机构 |
√ |
|
|
行政 许可 |
31 |
设立人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42号)第八条、第十九条 |
法律 |
司法行 政部门 |
设立人执业许可机关 |
√ |
|
|
行政 许可 |
32 |
申请人符合《律师法》第19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4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法律 |
司法行 政部门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机关 |
√ |
|
|
行政 许可 |
33 |
分所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42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法律 |
司法行 政部门 |
拟任分所负责人人选执业许可机关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34 |
拟变更的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近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负责人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42号)第八条、第二十六条 |
法律 |
司法行 政部门 |
拟变更的负责人执业许可机关 |
√ |
|
|
行政 许可 |
35 |
合伙人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近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组织形式为合伙制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42号)第八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
法律 |
司法行 政部门 |
合伙人执业许可机关 |
√ |
|
|
行政 许可 |
36 |
拟变更的合伙人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无受到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满未逾3年的情形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合伙人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42号)第二十八条 |
法律 |
司法行 政部门 |
拟变更的合伙人执业许可机关 |
√ |
|
|
行政 许可 |
37 |
拟变更的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近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变更负责人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42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法律 |
司法行 政部门 |
拟变更分所负责人人选执业许可机关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38 |
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 |
√ |
|
|
行政 许可 |
39 |
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 |
|
|
行政 许可 |
40 |
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拟变更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41 |
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 |
|
|
行政 许可 |
42 |
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 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申请人 所在单位 |
√ |
|
|
行政 许可 |
43 |
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 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44 |
满65周岁的体检健康证明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 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医疗机构 |
√ |
|
|
行政 许可 |
45 |
原机构出具的无业务遗留问题证明 |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 号)第十八条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湘司发通〔2017〕12号)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鉴定人原 执业机构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46 |
住所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湘司发通〔2017〕12号)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不动产 登记机构 |
√ |
|
|
行政 许可 |
47 |
资金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湘司发通〔2017〕12号)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银行或会 计事务所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48 |
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湘司发通〔2017〕12号)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资格、资质 认证单位 |
√ |
|
|
行政 许可 |
49 |
所配置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湘司发通〔2017〕12号)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发票开 具单位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50 |
学历证书 |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湘司发通〔2017〕12号)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高等院校 |
√ |
|
|
行政 许可 |
51 |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行业资格证书 |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湘司发通〔2017〕12号)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职称、资格 认证单位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52 |
满65周岁的体检健康证明 |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湘司发通〔2017〕12号)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医疗机构 |
√ |
|
|
行政 许可 |
53 |
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无业务遗留问题的证明 |
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初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二条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湘司发通〔2017〕12号)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 政部门 |
申请人所在鉴定机构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54 |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考试合格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初审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十条、第十八条 |
国务院决定 |
司法行 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 |
|
|
行政 许可 |
55 |
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 |
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考试合格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初审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十条、第十八条 |
国务院决定 |
司法行 政部门 |
申请人 所在单位 |
√ |
|
|
行政 许可 |
56 |
未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证明 |
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考试合格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初审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十条、第十八条 |
国务院决定 |
司法行 政部门 |
司法行 政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57 |
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相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证明 |
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考试合格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初审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十条、第十八条 |
国务院决定 |
司法行 政部门 |
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58 |
具备相应学历学位的证明 |
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考试合格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初审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九条、第十八条 |
国务院决定 |
司法行 政部门 |
高等院校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59 |
考试当年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学历人员报名时全部单科成绩合格的证明 |
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考试合格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初审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九条、第十八条 |
国务院决定 |
司法行 政部门 |
高等院校 |
√ |
|
|
行政 许可 |
60 |
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人员,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证明 |
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考试合格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初审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九条、第十八条 |
国务院决定 |
司法行 政部门 |
申请人 所在单位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61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主 体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79号)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十四条 |
行政 法规 |
市场监 管部门 |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等机构 |
√ |
√ |
|
行政 许可 |
62 |
合伙人 的职业 资格证明 |
特殊的普 通合伙企 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79号)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 |
法律 |
市场监 管部门 |
合伙人职业 资格证明 发放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63 |
学历 证明 |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
法律 |
市场监 管部门 |
教育机构 |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64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
法律 |
应急管 理部门 |
人社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65 |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
法律 |
应急管 理部门 |
申请单位 |
√ |
|
|
行政 许可 |
66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
法律 |
应急管 理部门 |
人社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67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十一条 |
法律 |
应急管 理部门 |
住建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68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十一条 |
法律 |
应急管 理部门 |
住建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69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十一条 |
法律 |
应急管 理部门 |
住建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70 |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许可延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第十八条 |
行政法规 |
应急管 理部门 |
申请单位 |
√ |
√ |
|
行政 许可 |
71 |
体检证明 |
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 |
法律 |
应急管 理部门 |
医疗机构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72 |
健康证明 |
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 |
法律 |
应急管 理部门 |
医疗机构 |
√ |
|
|
行政 许可 |
73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和协议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 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所有权人 |
√ |
√ |
|
行政 许可 |
74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和协议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 主管部门 |
涉及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 |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75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和协议 |
办理洪水影响评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 |
法律 |
水行政 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所有权人 |
√ |
√ |
|
行政 许可 |
76 |
验资报告 |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法律 |
教育行 政部门 |
会计事务所 |
√ |
|
|
行政 许可 |
77 |
财务清 算报告 |
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
法律 |
教育行 政部门 |
会计事务所 |
√ |
|
|
行政 许可 |
78 |
财务清 算报告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
法律 |
教育行 政部门 |
会计事务所 |
√ |
|
|
行政 许可 |
79 |
财务清 算报告 |
民办学校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
法律 |
教育行 政部门 |
会计事务所 |
√ |
|
|
行政 许可 |
80 |
体格检 查证明 |
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行政法规 |
教育行 政部门 |
医疗机构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81 |
内河船舶船员健康证明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条、第六条 |
行政法规 |
海事管 理机构 |
医疗机构 |
√ |
|
|
行政 许可 |
82 |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
行政法规 |
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 |
公安机关 |
√ |
|
|
行政 许可 |
83 |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
行政法规 |
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 |
公安机关 |
√ |
|
|
行政 许可 |
84 |
最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
行政法规 |
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 |
公安机关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85 |
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八条 |
行政法规 |
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 |
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 |
√ |
√ |
|
行政 许可 |
86 |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八条 |
行政法规 |
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 |
公安机关、 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 |
√ |
√ |
|
行政 许可 |
87 |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或者个体运输业户安全运营承诺书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八条 |
行政法规 |
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 |
申请人 |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88 |
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八条 |
行政法规 |
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 |
申请人 |
√ |
√ |
|
行政 许可 |
89 |
车辆证件: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八条 |
行政法规 |
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 |
公安机关、 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 具备相应 资质的检 测机构 |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90 |
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 |
社会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八条 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第十条 |
行政法规 |
民政部门 |
村(居)民委员会等 |
√ |
√ |
√ |
行政 给付 |
91 |
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 |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八条、第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行政法规 |
出版行 政部门 |
不动产登 记机构等 |
√ |
√ |
|
行政 许可 |
92 |
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八条、第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行政法规 |
出版行 政部门 |
出版行 政部门 |
√ |
√ |
|
行政 许可 |
93 |
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 |
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三十五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第九条、第十条 |
行政法规 |
出版行 政部门 |
不动产登 记机构等 |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94 |
专业人员资格证明 |
电影放映 经营许可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六条 |
行政 法规 |
电影行 政部门 |
电影行 政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95 |
电影放映场地证明 |
电影放映 经营许可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六条 |
行政法规 |
电影行 政部门 |
不动产登 记机构等 |
√ |
|
|
行政 许可 |
96 |
有权使用场所的证明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四十二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行政法规 |
宗教事 务部门 |
场所提供方 |
√ |
|
|
行政 许可 |
97 |
经费来 源证明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十八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 第九条、第十条 |
行政法规 |
宗教事 务部门 |
培训举办方宗教团体或寺管教堂等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98 |
收养证明 |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令第2号)第九条 |
法律 |
民族事 务部门 |
民政部门 |
√ |
|
|
行政 确认 |
99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公安部令第2号)第九条 |
法律 |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
|
|
行政 确认 |
100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法律 |
农业农 村部门 |
人社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10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
法律 |
农业农 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 |
√ |
|
|
行政 许可 |
102 |
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 |
生鲜乳准 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 村部门 |
医疗机构 |
√ |
√ |
|
行政 许可 |
103 |
专业、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
行政法规 |
农业农 村部门 |
高等院校、人社部门等 |
√ |
√ |
|
行政 许可 |
104 |
执业兽医 资格证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五条、第七条 |
法律 |
农业农 村部门 |
农业农 村部门 |
√ |
√ |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
105 |
健康证明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审核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第六条、第八条 |
行政法规 |
市州人 民政府 |
卫生健 康部门 |
√ |
|
|
行政 许可 |
10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审核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第六条、第八条 |
行政法规 |
市州人 民政府 |
农业农 村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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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107 |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六条、第七条 |
法律 |
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 |
设施和仪器设备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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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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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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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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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证明 |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
法律 |
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 |
饲料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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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说明: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2.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