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的公告

来源:市民政局2020-07-16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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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市民政局对我市相关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布。

一、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政策

(一)对在我市城区经过审批新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市财政2000元、区财政1000元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

(二)对于我市城区经过改扩建开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市财政1000元、区财政500元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政策依据:岳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资助和运营补贴办法》的通知(岳民发〔2015〕49号)

二、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

对我市城区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半年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每收住一名60周岁以上老人,市财政、区财政分别给予机构每月50元运营补贴。

政策依据:岳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资助和运营补贴办法》的通知(岳民发〔2015〕49号)

三、税费优惠政策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政策依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4〕5号)

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每床每年125元,省级福彩公益金对标准保费给予33%的补贴,由省民政厅统一执行,即每床每年补助42元。

政策依据:湖南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印发<湖南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民函〔2015〕100号)

五、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政策

(一)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各级民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二)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三)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以委托协议约定。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取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按照事权、财权对等的原则,省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县(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定价。

政策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发改价费〔2018〕440号)

五、医养结合政策

各地政府要整合现有资源,加大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实施医养结合试点项目。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养老机构资质条件的新增医养、护理型养老床位,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养结合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2017〕18号)

六、人才扶持政策

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由人社部门按照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坚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发放相关补贴。

政策依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4〕5号)

七、金融政策

金融机构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情况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4〕5号)

八、用地政策

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规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以根据城市利用总体规划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政策依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4〕5号)

 

 

岳阳市民政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