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对岳阳市电动车综合治理通告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交警支队2020-01-10 10:34
浏览量:1|| | ||

关于公开征求对岳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 227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 (国市监标创〔2019〕 53号)、《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湘公发〔2019〕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在前期调研、组织专家研讨等工作基础上,我们代拟了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25日。如对《通告》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岳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请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传真:0730-8859012

电子邮箱:3389630972@qq.com

附件: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岳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5 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岳政通[2019]  号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 227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 (国市监标创〔2019〕 53号)、《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湘公发〔2019〕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经营者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车。

二、禁止驾驶电动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三、禁止未注册登记或备案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新购置的电动车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现有不符合国家标准且不能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已备案的电动车设置过渡期:其中两轮电动车自2019年12月31 日起至2023年3 月1日止;三轮、四轮电动车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满后禁止上道路行驶。

四、过渡期内已备案的三轮、四轮电动车上午7:00-10:00、下午17:00-20:00禁止在中心城区通行;

五、违反本通告者,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过渡期内已登记备案的三轮、四轮电动车主提前报废处置现有违规三轮、四轮电动车,报废补贴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鼓励电动车主在过渡期内购买保险。

七、超标违规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据本通告另行制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