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功能定位和规划结构...................................................... 2
第三章 土地开发控制和街区规划.............................................. 3
第四章 四线控制规划.................................................................. 4
第五章 用地规划.......................................................................... 5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6
第七章 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规划.............................................. 7
第八章 综合交通规划.................................................................. 8
第九章 公用设施规划................................................................ 10
第十章 海绵城市建设引导...................................................... 11
第十一章 综合防灾规划.......................................................... 11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规划............................................................ 12
第十三章 城市设计引导............................................................ 13
第十四章 附则............................................................................ 13
附录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条 为更加合理开发和建设南湖新区太平咀片区,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指导下对2008年编制的《岳阳市太平咀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而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文本是岳阳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定性文件,凡在规划范围内编制各项规划及进行建设活动,均应遵照本规划。规划图件包括的技术图则和图纸,是具体管理操作的依据。规划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规划范围:北至甄壁山(南湖景区界线),南至喻家山路,西起洞庭湖东岸线,东至京广铁路,总用地面积357.87公顷。
第四条 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湖南省及岳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条 主要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版);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5、《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7、《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8、《湖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2017年11月);
9、《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2018年5月1日);
10、《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11、《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溪区和君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版);
12《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2017-2030)》;
13、岳阳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14、国家、湖南省以及岳阳市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
第六条 规划原则
1、生态原则:强调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相结合,加强片区自然水体和水体的保护。
2、协调原则:充分考虑规划片区与八仙台片区及南湖风景名胜区、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等相协调。
3、特色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塑造滨水特色,提升城市品质。
4、共享原则:体现城市功能,创造区域特色,打造滨水开放空间。
5、安全原则:提升城市防洪排涝功能,营造海绵城市示范区,保障城市安全。
第七条 本文条文中的黑体字部分为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指导性内容。
第八条 功能定位:集文化旅游、体育休闲、生态宜居于一体的生态新区。
第九条 发展目标:新兴旅游目的地、动感文化核心地、全民健身示范地、滨水生态宜居地。
第十条 用地规模:规划城乡用地面积为357.87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304.36公顷。
第十一条 人口规模:规划预测居住人口规模约3.71万人。
第十二条 规划结构:“一心、一带、四组团”。
“一心”:指片区中北部、金星路北侧的太平咀15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中心。
“一带”:指月形湖—雷公湖—关门湖—甄壁山绿化景观带。
“四组团”:从北往南依次为党校路生活组团、金星路生活组团、雷公湖生活组团和体育休闲公园组团。
第十三条 控制层次
1、片区:即太平咀片区。
2、街区:即为确定规划容量和设施配套,而在片区内划定的功能结构单元。它应结合基层社区的界线及城市主次干路,有明确的范围,用地规模适度,功能上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本片区划分为4个街区。
3、地块:在街区中根据不同用地性质,将其细分为若干地块,并对其进行统一编码,作为建设控制和规划管理的基本单位,本片区分为88个地块。
第十四条 控制重点
1、片区层面重点确定功能定位与建设容量等总体控制原则与目标,形成对编制街区控制图则的指导。
2、街区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点,在总体分区的基础上,重点明确其主导功能、建设总量和各类指标的总量控制。同时保持其建设开发的动态平衡,为地块控制指标调整提供限定依据。
3、地块重点完成用地细分及控制指标细化,具体落实设计引导的内容,并形成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的指导。
4、规划划定公共服务中心地段和黄河大道两厢为城市重要地段,02-10、02-11、02-12、02-13、02-14、02-15、02-18、02-22、02-23、02-24、02-25、03-08、03-12、03-21、03-23、03-28、03-29、04-01地块的设计成果需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强制性内容
1、片区开发控制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建设用地规模总量、四线及城市主次干路红线控制。
2、街区开发控制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街区的主要功能、总建设容量、绿地面积、配套设施控制要求。
3、地块开发控制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
第十六条 引导性内容
1、片区开发控制的主要引导性内容包括主导功能、景观定位及城市支路等。
2、街区开发控制的主要引导性内容包括景观特色意象、天际轮廓线及地标、景观廊道等。
3、地块开发控制的主要引导性内容包括主要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各类控制线的距离和建筑色彩及风格等(本次规划中退让距离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值)。
4、引导性内容确需要调整的,须申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控制指标调整:地块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要调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但其所在街区的总建设容量应控制在法定文本确定的建设容量内。
第十八条 用地界线调整:单位成片开发时,街区内规划地块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街区图则所规定的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用地性质调整:考虑到土地开发利用的灵活性,适应市场需要,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可在相容性许可范围内,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进行调整。(详见附录一)
第二十条 街区的划分:规划将本片区分为4个街区,单元编码为01~04。
第二十一条 街区控制指标一览表 表3-1
街区编号 |
主要 功能 |
用地面积(ha) |
总建筑容量控制 (万㎡) |
其中 |
绿地和广场用地面积(ha) |
规划人口(万人) |
配套设施要求 |
|
新建建筑面积 (万㎡) |
保留建筑面积 (万㎡) |
|||||||
1 |
居住、文教 |
36.79 |
29.47 |
1.23 |
23.33 |
9.49 |
0.28 |
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菜市场、室外健身场地、社区商业网点、再生资源回收点、社区居委会、高中 |
2 |
居住、文化旅游 |
77.64 |
100.30 |
83.58 |
—— |
8.56 |
1.00 |
幼儿园、菜市场、门诊所、社会停车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垃圾转运站、广场、公共厕所、九年制学校、文化活动中心、室外健身场地、综合超市、美食街、再生资源回收点、防空地下室 |
3 |
居住、体育休闲 |
128.31 |
107.17 |
89.31 |
—— |
28.20 |
1.46 |
全民健身中心、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社会停车场、电排站、幼儿园、加油站、变电站、广场、菜市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再生资源回收点、防空地下室 |
4 |
居住、体育休闲 |
115.12 |
80.87 |
23.72 |
43.67 |
47.24 |
0.97 |
电排站、幼儿园、燃气调压站、超市、公交首末站、防空地下室 |
5 |
合计 |
357.87 |
317.81 |
197.84 |
67.00 |
93.48 |
3.71 |
|
注:总建筑容量为新建和保留建筑面积之和的1.2倍。 |
第二十二条 四线即绿线、蓝线、黄线和紫线,均为强制性内容。片区内不涉及紫线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绿线控制要点
本片区绿线指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具体包括01-01、01-04、01-05、01-06、01-07、01-11、02-02、02-03、02-05、02-19、02-21、03-02、03-05、03-07、03-09、03-11、03-14、03-15、03-22、03-24、03-26、03-30、03-33、03-35、03-36、04-07、04-11、04-14、04-15地块用地界线。
1、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3、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4、各级绿地不得任意侵占和建设建、构筑物。绿地应有三分之一以上面积在日照阴影范围之外。提倡屋顶绿化、立体绿化、草坪砖停车场;
5、地块中的绿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面积原则上只能增加,不得减少。
第二十四条 蓝线控制要点
本片区蓝线指关门湖、雷公湖、月形湖水域控制界线,具体包括02-17、03-01、03-04、03-10、03-18、03-31、04-08地块用地界线。
1、禁止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2、禁止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3、禁止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4、禁止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片区水体应依照《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和《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的二级保护水体进行保护。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二十五条 黄线控制要点
本片区黄线指铁路站场、社会停车场、燃气调压站、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广场、电排站、变电站、公交首末站的用地界线,具体包括04-13、03-03、04-09、02-09、02-20、03-20、02-01、02-16、03-17、03-06、03-16、03-19、04-16地块用地界线。
1、不得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2、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3、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毁规划城市基础设施;
4、不得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
第二十六条 本片区城乡用地总面积为357.8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为305.49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85.37%,非建设用地面积为52.38公顷,为关门湖、雷公湖、月形湖水域,占总用地面积的14.63%。在建设用地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304.36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85.05%,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为1.13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0.32%。
第二十七条 城乡用地汇总表 表5-1
用地代码 |
用地名称 |
用地面积(ha) |
占城乡用地比例(%)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H |
建设用地 |
305.49 |
85.37 |
||
H1 |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
304.36 |
85.05 |
||
H11 |
城市建设用地 |
304.36 |
85.05 |
||
H2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
1.13 |
0.32 |
||
H21 |
铁路用地 |
1.13 |
0.32 |
||
E |
非建设用地 |
52.38 |
14.63 |
||
E1 |
水域 |
52.38 |
14.63 |
||
城乡用地 |
357.87 |
100.00 |
第二十八条 居住用地规划
1、用地规模:居住用地面积91.9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30.20%。其中住宅用地91.39公顷,占比30.03%,幼儿园等服务设施用地0.53公顷,占比0.17%。
2、规划布局:片区内除现状水域、体育休闲公园之外的用地以居住用地为主,配套建设为生活居住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部分幼儿园为独立用地。
第二十九条 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
1、用地规模: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26.29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8.64%。
2、规划布局
(1)行政办公:用地面积0.2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07%,指规划保留的党校路北侧的黄沙湾社区办公用地。
(2)文化设施用地:用地面积0.67公顷,占比0.22%,指金星路北侧、太平咀路东侧规划新建的文化活动中心。
(3)教育科研用地:用地面积22.66公顷,占比7.45%,指保留的现状高中岳阳中学用地以及规划新建的黄沙湾九年制学校、雷公湖小学和搬迁重建的岳阳市特殊教育学校用地。
(4)体育用地:用地面积2.17公顷,占比0.71%,指金星路与太平咀路交汇的东南角规划新建的全民健身中心。
(5)医疗卫生用地:用地面积0.57公顷,占比0.19%,指在金星路北侧为生活居住配套的15分钟生活圈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即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医养结合,兼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功能。
第三十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
1、用地规模: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27.11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8.91%。
2、规划布局
(1)商业用地:用地面积15.23公顷,占比5.00%。其中零售商业用地4.53公顷,占比1.48%;餐饮用地1.61公顷,占比0.53%;旅馆用地9.09公顷,占比2.99%。商业用地主要分布在太平咀公共服务中心以及黄河大道南侧(酒店用地)。
(2)娱乐康体用地:用地面积为7.91公顷,占比2.60%,指结合南湖景区甄壁山游览区、关门湖,在金星路北侧、太平咀路西侧规划的娱乐用地。
(3)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指加油站用地,位于雷公湖路西侧、雷公湖南侧,用地面积0.30公顷,占比0.10%。
(4)商住用地:用地面积3.67公顷,占比1.21%,主要位于黄河大道两侧。
第三十一条 物流仓储用地规划
物流仓储用地面积1.6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53%,指规划保留的京广铁路战备物资仓库。
第三十二条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规划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63.0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20.71%。其中城市道路用地59.76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9.63%;交通枢纽用地0.36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12%;交通场站用地2.90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95%,其中公共交通场站用地0.24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08%;社会停车场用地2.66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87%。
第三十三条 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公用设施用地面积0.9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0.30%。其中供应设施用地0.39公顷,占比0.13%;环境设施用地0.32公顷,占比0.11%;安全设施用地0.21公顷,占比0.07%。
第三十四条 绿地与广场用地规划
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93.48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30.71%。其中公园绿地面积为78.26公顷,占比25.71%;防护绿地面积14.37公顷,占比4.72%;广场用地面积0.85公顷,占比0.28%。
第三十五条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构成表 表5-2
用地代码 |
用地名称 |
用地面积(ha) |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
||
R |
居住用地 |
91.92 |
30.20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91.92 |
30.20 |
||
R21 |
住宅用地 |
91.39 |
30.03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0.53 |
0.17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26.29 |
8.64 |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0.22 |
0.07 |
||
A2 |
文化设施用地 |
0.67 |
0.22 |
||
A22 |
文化活动用地 |
0.67 |
0.22 |
||
A3 |
教育科研用地 |
22.66 |
7.45 |
||
A33 |
中小学用地 |
20.21 |
6.64 |
||
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2.45 |
0.80 |
||
A4 |
体育用地 |
2.17 |
0.71 |
||
A41 |
体育场馆用地 |
2.17 |
0.71 |
||
A5 |
医疗卫生用地 |
0.57 |
0.19 |
||
A51 |
医院用地 |
0.57 |
0.19 |
||
B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27.11 |
8.91 |
||
B1 |
商业用地 |
15.23 |
5.00 |
||
B11 |
零售商业用地 |
4.53 |
1.46 |
||
B13 |
餐饮用地 |
1.61 |
0.53 |
||
B14 |
旅馆用地 |
9.09 |
2.99 |
||
B3 |
娱乐康体用地 |
7.91 |
2.60 |
||
B31 |
娱乐用地 |
7.91 |
2.60 |
||
B4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0.30 |
0.10 |
||
B41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0.30 |
0.10 |
||
RB |
商住用地 |
3.67 |
1.21 |
||
W |
物流仓储用地 |
1.62 |
0.53 |
||
W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1.62 |
0.53 |
||
S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63.02 |
20.71 |
||
S1 |
城市道路用地 |
59.76 |
19.63 |
||
S3 |
交通枢纽用地 |
0.36 |
0.12 |
||
S4 |
交通场站用地 |
2.90 |
0.95 |
||
S41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0.24 |
0.08 |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2.66 |
0.87 |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0.92 |
0.30 |
||
U1 |
供应设施用地 |
0.39 |
0.13 |
||
U12 |
供电用地 |
0.39 |
0.13 |
||
U2 |
环境设施用地 |
0.32 |
0.11 |
||
U22 |
环卫设施用地 |
0.32 |
0.11 |
||
U3 |
安全设施用地 |
0.21 |
0.07 |
||
U32 |
防洪设施用地 |
0.21 |
0.07 |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93.48 |
30.71 |
||
G1 |
公园绿地 |
78.26 |
25.71 |
||
G2 |
防护绿地 |
14.33 |
4.72 |
||
G3 |
广场用地 |
0.85 |
0.28 |
||
H11 |
城市建设用地 |
304.36 |
100.00 |
第三十六条 建设目标:建构高品质和完善的生活圈公共服务体系,提升配套服务功能。
第三十七条 配套原则: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和使用;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生活圈相对应。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服务设施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生活圈设施要求分级配置。
第三十九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数量、用地不得少于本规划的规定,并应与土地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投入,非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须小区配建,需变更时,须申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
15(10)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表6-1
类别 |
项目 |
数量(个) |
是否独立用地 |
用地面积 (ha) |
级别 |
所在街区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
高中 |
1 |
○ |
10.97 |
15分钟生活圈 |
01 |
小学 |
1 |
○ |
5.32 |
10分钟生活圈 |
03 |
|
九年制学校 |
1 |
○ |
4.49 |
15分钟生活圈 |
02 |
|
特殊教育学校 |
1 |
○ |
2.45 |
15分钟生活圈 |
01 |
|
全民健身中心 |
1 |
○ |
2.17 |
15分钟生活圈 |
02 |
|
社区医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1 |
○ |
0.57 |
15分钟生活圈 |
02 |
|
文化活动中心 |
1 |
○ |
0.67 |
15分钟生活圈 |
02 |
|
商业服务业设施 |
商场 |
1 |
○ |
0.64 |
15分钟生活圈 |
02 |
市政公用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3 |
○ |
0.39 |
10分钟生活圈 |
02、03 |
燃气调压站 |
1 |
△ |
15分钟生活圈 |
04 |
||
交通场站 |
社会停车场 |
3 |
○ |
2.66 |
10分钟生活圈 |
02、03 |
公交首末站 |
1 |
○ |
0.24 |
15分钟生活圈 |
04 |
5分钟生活圈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表6-2
项目 |
数量(个) |
控制建筑面积(㎡) |
是否独立用地 |
用地面积(ha) |
所在街区 |
幼儿园 |
7 |
≥0.32/所 |
○/△ |
≥0.524/所 |
01、02、03、04 |
卫生站 |
1 |
300 |
△ |
03 |
|
菜市场 |
4 |
△ |
01、02、03 |
||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5 |
350-750 |
△ |
01、02、03 |
备注:○为独立用地,△为非独立用地。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规划一览表 表6-3
序号 |
类型 |
学校名称 |
规模(班) |
用地面积(ha) |
所在地块编号 |
备 注 |
1 |
小学 |
雷公湖小学 |
42 |
4.79 |
03-21 |
新建 |
2 |
九年制学校 |
黄沙湾学校 |
60 |
4.49 |
02-07 |
新建 |
3 |
高中 |
岳阳中学 |
54 |
10.97 |
01-02 |
保留 |
4 |
总计 |
156 |
20.25 |
第四十二条 规划原则:整体性原则、匀布原则、自然原则、地方性原则。
第四十三条 规划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生态优先的规划理念出发,构筑“一带、两屏、三园、多点”的点、线、面结合的绿地系统结构。
“一带” 即纵贯片区中部的山水景观带,串联甄壁山、书舟亭山、关门湖、雷公湖、月形湖等山水资源,是片区景观形象重点塑造地带、生态绿廊。
“两屏”即西侧洞庭湖水屏(蓝屏)以及东部京广铁路防护绿屏。
“三园” 分别为北部的书舟亭山体公园、中部的关门湖水体公园以及南部的体育休闲公园。
“多点”:因地制宜建设的点状、带状绿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划确定的各项公园、广场、街道、绿带和步行景观廊道等公共开放空间,其数量和面积原则上只能增加,不得减少。
第四十五条 各地块在满足图则中绿地率指标外,还应尽量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
第四十六条 新建居住地块绿地率指标不应低于35%,旧区改建不宜低于30%,本规划确定的地块绿地率除物流仓储及对外交通用地外均为下限指标,任何建设不得低于该指标要求。
第四十七条 绿地与广场规划一览表 表7-1
类别 |
用地面积(ha) |
所在地块编号 |
公园绿地 |
78.26 |
01-01、01-04、01-05、01-06、02-03、02-05、02-21、02-19、03-02、03-05、03-07、03-09、03-11、03-14、03-15、03-22、03-24、03-26、03-35、03-36、04-07、04-11 |
防护绿地 |
14.37 |
01-07、01-11、02-02、03-30、03-33、04-14、04-15 |
广场用地 |
0.85 |
03-06 |
合计 |
93.48 |
第四十八条 公共开放空间系统
1、开放空间廊道:主要为片区中部串联甄壁山、关门湖、雷公湖、月形湖的生态廊道。
2、重点公共开放空间:太平咀公共服务中心。
第一节 区域交通设施规划
第四十九条 铁路
规划近期保留京广铁路主线及其湖滨站场和通往战备物资仓库的运输线。根据岳阳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远期京广铁路改为城际铁路。
第二节 道路与交通设施规划
第五十条 路网结构:规划形成“两纵、四横”的道路骨架。
“两纵”:即雷公湖路和滨湖路;
“四横”:即甄壁山路、金星路、黄河大道和湖滨大道。
第五十一条 道路等级:
道路等级根据《岳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规划确定。
城市区域性主干路雷公湖路红线宽度为50米,建议城市西环线在南津港以南段走雷公湖路的线型。采用主辅分离的形式,片区道路与雷公湖路的西辅道联系,通过绿带分隔组织交通。
城市主干路湖滨大道,位于片区最南端,红线宽度控制50米。
片区次干路包括金星路、黄河大道、甄壁山路和滨湖路,道路红线宽度控制为25米、35米;支路道路红线宽度控制在20米及以下。
第五十二条 道路规划一览表 表8-1
序号 |
道路名 |
类别 |
走向 |
起讫点 |
长度(km) |
红线宽度(m) |
标准横断面 |
1 |
雷公湖路 |
区域性主干路 |
南北向 |
规划界线(北)~湖滨大道 |
4.584 |
50 |
5.0+3.0+3.0+2.0+11.0+2.0+11.0+2.0+3.0+3.0+5.0 |
2 |
湖滨大道 |
主干路 |
东西向 |
京广铁路~规划界线 |
0.527 |
50 |
5.5+18.5+2.0+18.5+5.5 |
3 |
金星路 |
主干路 |
东西向 |
滨湖路~京广铁路 |
0.864 |
35 |
5.5+24.0+5.5 |
4 |
黄河大道 |
次干路 |
东西向 |
滨湖路~京广铁路 |
0.742 |
25 |
5.5+14.0+5.5 |
5 |
甄壁山路 |
次干路 |
东西向 |
规划界线(西)~京广铁路 |
0.598 |
25 |
5.5+14.0+5.5 |
6 |
滨湖路 |
次干路 |
南北向 |
规划界线(北)~喻家山路 |
3.519 |
25 |
7.0+1.5+13.0+3.5 |
7 |
太平咀路 |
次干路 |
南北向 |
甄壁山路~黄河大道 |
3.318 |
25 |
5.5+14.0+5.5 |
8 |
党校路 |
次干路 |
东西向 |
黄沙湾路~雷公湖路 |
0.358 |
25 |
5.5+14.0+5.5 |
9 |
飘尾路 |
次干路 |
东西向 |
黄沙湾路~雷公湖路 |
0.497 |
25 |
3.0+19.0+3.0 |
10 |
常鑫路 |
次干路 |
东西向 |
滨湖路~太平咀路 |
0.226 |
25 |
3.0+19.0+3.0 |
11 |
杜家路 |
次干路 |
东西向 |
雷公湖路~太平咀路 |
0.348 |
25 |
3.0+19.0+3.0 |
12 |
黄沙湾路 |
支路 |
南北向 |
甄壁山路~滨湖路 |
1.398 |
20 |
3.0+14.0+3.0 |
13 |
喻家山路 |
支路 |
东西向 |
滨湖路~湖滨大道 |
0.329 |
20 |
2.5+15.0+2.5 |
14 |
双湖路 |
支路 |
南北向 |
滨湖路~黄河大道 |
0.552 |
20 |
3.0+14.0+3.0 |
15 |
近湖路 |
支路 |
东西向 |
黄沙湾路~雷公湖路 |
0.621 |
20 |
3.0+14.0+3.0 |
16 |
正大路 |
支路 |
东西向 |
太平咀路~雷公湖路 |
0.277 |
20 |
3.0+14.0+3.0 |
11 |
兴民路 |
支路 |
东西向 |
滨湖路~太平咀路 |
0.224 |
20 |
3.0+14.0+3.0 |
18 |
阚家庄路 |
支路 |
东西向 |
滨湖路~太平咀路 |
0.31 |
15 |
3.0+9.0+3.0 |
19 |
花园路 |
支路 |
东西向 |
太平咀路~雷公湖路 |
0.417 |
15 |
3.0+9.0+3.0 |
20 |
望湖路 |
支路 |
东西向 |
黄沙湾路~雷公湖路 |
0.408 |
15 |
3.0+9.0+3.0 |
21 |
月形湖路 |
支路 |
/ |
双湖路~滨湖路 |
0.969 |
12 |
2.5+7.0+2.5 |
22 |
坨子山路 |
支路 |
南北向 |
雷公湖路~规划界线(南) |
0.511 |
12 |
2.5+7.0+2.5 |
23 |
总计 |
21.597 |
第五十三条 规划道路网密度一览表
序号 |
道路类别 |
总长度(km) |
片区用地(k㎡) |
路网密度(km/k㎡) |
国家标准(km/k㎡) |
1 |
干线道路 |
5.111 |
3.58 |
1.43 |
100-200万人城市:1.4-1.9 |
2 |
片区道路 |
21.597 |
3.58 |
6.03 |
8 |
3 |
片区道路 |
21.597 |
扣除体育休闲公园片区用地2.42 |
8.92 |
8 |
第五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控制
交叉口相交道路通行的优先次序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在交叉口处的道路红线和缘石转弯半径应满足行车视距三角形的要求,主要道路交叉口遵循总体规划要求,除雷公湖路与甄壁山路、金星路、黄河大道、湖滨大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外,其他道路均采用平面交叉形式。
甄壁山路与雷公湖路采用半互通立交形式上跨京广铁路与八仙台路相接;金星路与雷公湖路采用分离式立交上跨京广铁路;黄河大道采用隧道形式(分离式立交)下穿京广铁路和雷公湖路;雷公湖路下穿湖滨大道,采用分离式立交形式。
片区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采用信号灯管理和渠化交通管理两种方式,除太平咀路外,片区次干路与支路交叉均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组织交通。
第五十五条 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和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交叉口附近地块或建筑物出入口应满足:主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100米,且应右进右出;次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70米,且应右进右出;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
第五十七条 城市立体交叉口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第五十八条 无障碍设计:在公共场所、建筑物出入口及有高差的地方均应设计方便步行或轮椅通行的坡道。结合步行空间设计带座椅的休息场所,以给老年人、残疾人和步行困难者提供方便。
第五十九条 慢行系统规划
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由步行系统、非机动车交通系统两大部分构成。城市建设应大力发展与改善慢行交通系统环境,鼓励发展独立步行系统和非机动车系统、绿道系统。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与道路沿线的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广场、交通枢纽等内部的相关设施紧密结合,构成完整的慢行交通系统。规划重点建设好体育休闲公园的慢性交通系统。
单独设置的自行车车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米,双向不应小于3.5米,设置于城市道路两侧的自行车车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2.0米。
人行道宽度应当按照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小于1.5米,且应当符合无障碍交通《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
第六十条 行人过街设施规划
行人过街设施应根据过街行人和机动车流量合理设置,同时应与公交车站、居住社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行人流量较大节点相衔接。
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主、次干路行人过街设施间距宜为 250~300 米。商业、文化娱乐等设施密集的路段应根据需要加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进入交叉口总人流量达到18000人/小时,或交叉口的一个进口横穿道路的人流量超过5000人/小时,且同时在交叉口的一个进口或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1200标准车/小时;
行人横穿市区封闭式道路或快速路;
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1200标准车/小时,或过街行人超过5000人/小时;
大型商场、医院、学校、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流相对密集的场所可设专用过街设施人行天桥或地道;
人行天桥或地道的其他设置条件应符合《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 公交首末站规划 表8-2
序号 |
名称 |
用地面积(㎡) |
所在地块 |
备注 |
1 |
太平咀公交首末站 |
2411 |
04-16 |
新建 |
第六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规划一览表 表8-3
序号 |
名 称 |
控制用地面积(㎡) |
车位数 |
所在地块 |
备注 |
1 |
黄沙湾停车场 |
12146 |
400 |
02-09 |
|
2 |
关门湖停车场 |
8522 |
280 |
02-20 |
|
3 |
雷公湖停车场 |
5969 |
200 |
03-20 |
|
4 |
合计 |
26637 |
880 |
第六十三条 加油站加气站规划 表8-3
序号 |
名称 |
用地面积(㎡) |
所在地块 |
备注 |
1 |
太平咀加油站 |
3039 |
03-19 |
新建 |
第六十四条 给水规划
1、用水量预测:预测片区最高日用水量为1.70万m3/d。
2、水源: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本片区给水近期以市一水厂为水源,远期以湖滨水厂为水源,从湖滨大道主给水管破口接入。
3、供水管网:规划采用环状网给水。在甄壁山路、金星路、黄河大道敷设东西向主管,管径均为DN400,在太平咀路敷设南北向主管,管径为DN400,管道沿规划道路的西北侧布置。
第六十五条 排水规划
1、排水体制:雨污分流制。
2、污水量预测:预测片区污水量为1.36万m3/d。
3、污水处理:片区污水主干管沿黄沙湾路—太平咀路—双湖路—滨湖路—喻家山路—G240南北向敷设,最终排入湖滨污水处理厂,污水干管最大管径为1500mm。
规划湖滨污水处理厂(规划规模33万m3/d)位于岳阳县麻塘境内,北距片区滨湖路与喻家山路交汇处约1.9公里(空间直线距离,道路距离为2.3公里),西临洞庭湖防洪堤,目前一期已经建成。
4、污水管径类型及管径:管材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管,管径为φ600、φ800、φ1000、φ1200和φ1500。
5、雨水分区:分为A号、B号、C号三个雨水分区。
6、雨水经管网收集后就近排入附近水域内。
7、雨水管网规划:雨水按地形分散排放,管径为DN600~DN1200。
8、路幅宽度小于40米时,一般单侧布管,根据需要也可双侧布管。单侧布管时,雨水管宜布于道路的西、南侧,污水管布置道路东、北侧。
第六十六条 电力规划
1、用电负荷预测:5.24万千瓦。
2、电源:近期为湖滨110KV变电站,远期为片区新建的太平咀110KV变电站。
3、高压电网规划:规划太平咀110KV变电站的进线为奇岭220KV和滨湖220KV变电站,电缆走廊为太平咀110KV变电站---雷公湖路---黄河大道---赶山路---南湖景区---奇岭220KV变电站;太平咀110KV变电站---雷公湖路---黄河大道---湖滨大道---滨湖220KV变电站。
4、10KV配电网规划:10kv配电线路均采用电力电缆沿电缆沟(或电力排管)敷设,电缆沟布置在道路的东、北面人行道下。
5、路灯供电:规划片区路灯采用独立的供电系统,10kv路灯变电站尽可能结合道路东侧及北侧的建筑物布置在室内,低压线路采用电缆直埋的方式敷设。
第六十七条 电信规划
1、通信容量预测:该片区固定电话用户3.25线;移动电话用户2.8万线;有线电视宽带网用户1.25万户。
2、管道设置:在城市主次干路均设置信息管道,信息管道沿道路西、南侧暗敷,信息管线均采用弱电共沟。
第六十八条 燃气规划
1、预测片区总用气量为14917立方米/天。
2、气源:片区以天燃气为主要气源,从湖滨大道高压燃气燃气管接入雷公湖路西侧、体育休闲公园的燃气调压站。
3、输配系统:采用中压二级供气系统,中压管道采用环状和树枝状相混合布置
第六十九条 环卫设施规划
1、公共厕所:在人流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设置公厕,间距为300-500米;一般街道设置公厕间距不大于800米;居住区中按不小于3座/平方公里的标准,每座公厕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平方米。
2、垃圾站: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按2—3平方公里设一处的标准在本片区设置垃圾转运站3个,其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5米。
3、环卫设施规划一览表
表9-1
序号 |
名称 |
用地面积(㎡) |
地块编号 |
备注 |
1 |
党校路垃圾转运站 |
751 |
02-01 |
小型、与公厕合建(新建) |
2 |
关门湖垃圾转运站 |
1350 |
02-16 |
小型、与公厕合建(新建) |
3 |
雷公湖垃圾转运站 |
1059 |
03-17 |
小型、与公厕合建(新建) |
4 |
合计 |
3160 |
第七十条 强制性标准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85%,建设后水域面积率不低于建设前。排涝能力达到30年一遇,排水管网重现期3年一遇,区域内SS削减率达到40%。
第七十一条 指导性指标
推荐采用透水砖铺装、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植草沟、雨水花园等技术措施。
第七十二条 消防规划
1、消防分区:以黄河大道为界,片区北部属于八仙台消防站的责任范围,南部为原种场特勤消防站的责任范围。
2、消防设施:消火栓沿道路布置,间距不超过120米,道路路幅超过40米时,应在道路两侧设置,其它道路上单侧布置。
3、消防通道:相邻通道的中心线距离不大于160米;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越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小于4.0米;道路上空如有管架、栈桥、高架桥路面等障碍物时,净高不小于4.0米;消防通道下的管道及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荷载。
第七十三条 人防规划
1、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完善人防工程配套设施和防空防灾一体化指挥、管理系统,推动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的合理有序开发。
2、人防工程建设应符合《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按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除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独立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40%的人防工程。
3、新建民用建筑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下列建设项目,除国防战备需要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
1)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公用房、宿舍除外);
2)物流仓储用房;
3)公益建筑,包括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纪念塔、殡葬等设施;
4)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公共停车楼、独立车棚等特殊建(构)筑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5、规划片区内新建的区级公园、保留的山丘、大面积集中绿地均按规定建设一定数量的人防设施。
6、规划片区内所有道路、绿地与广场和停车场是疏散和救援的重要保障。
7、规划确定该片区中的雷公湖路、黄河大道、甄壁山路、金星路为片区主要疏散与救援通道。
第七十四条 抗震规划
1、片区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均须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进行抗震设防,片区为七度设防,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基本目标。
2、应建立疏散场地和疏散通道。片区内道路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应充分考虑地震发生时能满足疏散的需要。公共绿地、停车场、体育活动场地等作为震时主要疏散场地,规划人均紧急避震疏散场所按人均有效避难面积1.0平方米/人控制,固定避震疏散场所按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人控制。
3、片区内给排水、通讯、燃气、电力、学校和医院等生命线工程系统,按重点设防类设防,以保证地震时能正常运行或很快修复,并应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七十五条 防洪排涝规划
1、防洪标准:城市防洪标准为百年一遇,排涝标准按50年一遇,24小时暴雨24小时排干的标准。
2、防洪堤规划:提高沿洞庭湖防洪大堤防洪标准,采用路堤结合的方式,集景观、防洪、排涝于一体,保障城市水系安全,改善城市环境,防洪大堤标高为35.7米(黄海高程,下同)。
3、规划确定关门湖、雷公湖、月形湖水面为内涝蓄水湖面。关门湖、雷公湖的低控水位为26.06米,高控水位为27.06米,月形湖设计控制最高水位26.8米,设计起排水位25.8米,设计控制水位面积0.4平方公里,月形湖电排站装机总容量740/4kw,单机容量为185kw;规划新建关门湖湖电排站,总装机750kw,3台机组。
第七十六条 规划本区关门湖、雷公湖、月形湖水域水体质量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二级,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执行。
第七十八条 片区环境噪声平均值≤55dB,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8dB,各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按功能要求达标,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
第七十九条 加快排水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实施城市污水干管的建设,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第八十条 开敞空间:片区中部的山水生态廊道、片区西侧洞庭湖景观带以及东部京广铁路防护绿带,是城市重要的开敞空间和生态基调。
第八十一条 建筑高度分区与天际线控制
根据用地的功能类型、山水保护、景观外围保护地带控制要求,合理控制开发高度,主要根据以下标准进行控制:
1、金星路以北区域按《南湖景区外围保护地带风貌控制规划》中确定的建筑高度执行。
2、临水地块建筑高度从水岸线往城市空间建筑高度呈梯度上升。
第八十二条 景观界面:雷公湖路、黄河大道和太平咀路、沿洞庭湖天际轮廓线为片区重要景观控制界面。
第八十三条 建筑色彩:与现状黄河大道南侧已建建筑色彩协调统一。
第八十四条 建筑形式:地方建筑形式和现代建筑形式相结合,以现代建筑形式为主。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划经岳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并由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其解释权属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依照岳阳市相关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
第八十七条 为了保证本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自规划批准生效之日起,应在三年内对本规划的实施进行评估,如有重大问题,可由岳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划的修订。
第八十八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市政的建设引导,并以街区为控制单元对建设规模进行有效控制。
附录一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范 围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