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2—00009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染源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材料在运输中脱落、扬撒造成城市空气和道路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市中心城区散装建筑材料实行封闭式运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散装建筑材料包括砂、卵石、粉煤、散装水泥、矿石、矿渣、瓷泥等无包装、易脱落、扬撒的建筑材料。
二、进入市中心城区从事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应当平厢装载,覆盖墨绿色油布、封盖密闭,并在车厢内侧四周安装防漏设施。未按规定平厢装载、安装防漏设施、覆盖封闭运输的车辆,严禁进入市中心城区从事散装建筑材料运输。
三、从事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应当手续证照齐全,严禁无牌、无证、拼装或报废车辆从事散装建筑材料运输。
四、市中心城区从事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时间为:每年3月份至10月份晚上8:00至次日上午7:00,11月份至次年2月份晚上7:00至次日上午6:00;市中心城区巴陵中路、金鹗路、南湖大道、岳阳大道等路段禁止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辆通行。如特殊情况需要运输散装建筑材料的,其运输时间、路线按相关职能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需要运输散装建筑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符合封闭式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或个体运输车主承运,承运人应当加强散装建筑材料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并按本通告的规定从事运输。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市中心城区从事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由交通运输、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