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90516
  • 统一登记号:YYCR—2010—00006
  • 发布机构:未知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0-05-01
  • 信息时效期:2015-05-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发[2010]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岳政发[2010]8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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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0000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已经201041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发挥决策效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本规定实施的行政监察工作。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和本规定实施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重大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三)编制和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等;

(五)城市改造与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公共交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七)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八)其他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上述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拟定或修订,报市政府确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八条  市政府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进入决策程序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政府市长指定。

第九条  对下列决策建议,市政府市长认为应当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应当确定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草案。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

(二)市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能提出的决策建议;

(三)市政府职能部门在办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建议工作中提出的决策建议;

(四)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等交办的工作或提出的决策建议。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和分析决策所需信息。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其中,专业性工作可由决策承办单位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服务机构完成。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己进行,也可分类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

决策风险评估后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执行后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环境生态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防范、减缓或化解措施。

 

第二节  决策论证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方案草案征求有关市政府职能部门、下一级政府的意见。

对拟不采纳的反馈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进行沟通、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承办说明中作专门记录和说明。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内容的需要和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和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邀请受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布的事项包括: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整理,采纳合理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视拟决策事项需要,可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领域至少三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相关领域的决策咨询专家库。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抽取或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十五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意见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

第十六条  决策听证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市政府市长指定,可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听证陈述人为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的人数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确定,听证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参加人报名人数较多时,可随机抽选代表参加,听证参加人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十五日公布听证会时间、地点、内容,并接受公众报名。

(四)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十日送达听证参加人。

(五)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听证笔录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应由听证会的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听证报告由记录员根据听证笔录整理,供决策机关参考。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决策方案草案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修改形成决策方案送审稿,并制作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含对方案拟制过程的说明,对方案内容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风险评估情况的说明,对公众意见、专业论证意见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等。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方案送审稿送请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市政府审议,不得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公函;

(二)决策方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三)决策方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风险评估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等其他有关材料。

送审材料齐全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决策方案送审稿进行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要求补充材料。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决策方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市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三)决策承办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重大、复杂的决策方案,市政府法制部门可再次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

对未经听证的决策方案,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自行组织决策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复杂的决策方案,经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专家论证和组织听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方案送审稿分别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同意提交市政府审议;

(二)不同意提交市政府审议;

(三)同意提交市政府审议但需修改方案部分内容;

(四)退回决策方案,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和承办程序后再送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决策方案送审稿的合理性有异议的,也可以提出暂缓决策的建议。

 

第四节  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审议,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方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三)决策方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公众参与及专家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审议的材料后,认为材料齐全的,应当提请市政府市长决定是否安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回补充材料。

决策方案送审稿经市政府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提前将方案及有关材料送交会议参加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决策方案送审稿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策方案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方案说明;

(二)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市政府市长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日  重大行政决策在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市长作出决定,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市政府市长或其授权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以市政府名义或授权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正式文件发布实施;

(二)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再审议;

(三)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市政府市长或其授权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以市政府名义或授权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正式文件发布执行;属重大、原则性修改的,修改后安排重新审议;

(四)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决策方案自动废止;暂缓期间,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市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市政府市长决定。

市政府市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报请上级政府批准或提请同级人大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作决策档案。

第三十条  县、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形成的正式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说明。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所确立的决策执行机关和配合执行机关应当密切配合,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不得拒绝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

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策所确定的工作任务、步骤、措施等组织制定详细具体的工作计划,责任到岗、到人。

配合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决策执行机关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配合执行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拒不执行本部门工作任务的,决策执行机关可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市政府市长或市政府决策执行分管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执行实行评估制度。决策评估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执行机关、市政府办公室或市行政监察机关;

(二)评估应当适时进行,具体时间视决策所确定的执行时间或文件有效期而定;

(三)专业性较强的决策执行评估,可以委托未参与决策承办工作的专业机构进行;

(四)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内容的建议。

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因不可抗力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情形的,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组织决策评估。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决策评估报告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所确定的全部工作任务完成后或决策由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后,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提交决策执行总结报告。决策执行总结报告应当包含决策执行过程、工作成果、成果评价、审计结论、经验和问题、后续措施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监察机关和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决策内容和市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评议考核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将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实行绩效考核,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七条  市行政监察机关应积极受理和查处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加强专门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纠正,并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范畴。

第三十九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权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有权向市政府或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机关、配合执行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

对前款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机关、配合执行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回复。采纳意见和建议的,应当改进决策承办和执行工作;不予采纳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机关、配合执行机关的决策承办、执行工作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行政监察机关、市政府法制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决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5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决策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岳阳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