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90493
  • 统一登记号:YYCR—2009—00016
  • 发布机构:未知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09-10-05
  • 信息时效期:2014-10-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告[2009]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岳政告[2009]6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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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YCR200900016

 

近年来,市民节假日燃放“孔明灯”十分普遍,已引发多起重大安全事故。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岳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二、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技监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燃放“孔明灯”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城管、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因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消防、安监、技监、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