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90492
  • 统一登记号:YYCR—2009—00014
  • 发布机构:未知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09-09-10
  • 信息时效期:2014-09-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告[2009]5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9]5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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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YCR200900014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出租税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建设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房〔2009133号)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出租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房屋出租税收专项清查行动

200911月底前,对全市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开展专项清查行动。凡在我市范围内有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930日前对近两年来的出租收入及其缴纳税收情况进行自查申报,主动补缴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部门要利用专项清查行动全面采集、录入房屋出租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租赁期限、月租金额等),并分户造具名册,澄清税源底子,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清缴漏征漏管税收,依法严查不按本通告规定进行自查申报的行为,集中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

二、统一房屋出租税收征收标准

对私人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未达到营业税法定起征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征收营业税;出租住房的房产税按4%税率征收,出租门店的房产税按12%税率征收;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的,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私人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达到营业税法定起征点的,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岳阳市城区、汨罗市、临湘市城区暂按6.6725%合并征收,平江县、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屈原管理区城区暂按6.6425%合并征收,乡镇暂按6.5825%合并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单独征收。

对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出租房屋、门店及私人出租非住房,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征收管理。

三、规范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

对房屋出租税收严格实行分类管理。对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房屋出租的税收,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管理;对私人房屋出租的税收,按照政府牵头、地税主管、部门配合、乡镇(街道)代征的管理模式,全面实行联控联管。税务部门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展代征代缴工作,并与之签订《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实行代征税收的,由税务部门负责房屋出租税收政策宣传、应纳税额核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工作。

税务部门对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税收,可以实行查账征收;对不能及时、准确、真实反映房屋出租收入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对纳入核定征收范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实行阳光定税,阳光征收,将纳税人定税和纳税情况在办税场所和媒体上公开,确保税负公平、执法公正。要将房屋出租税收纳入各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行计算机控税和以票控税,严格控制重点环节,全面优化管理操作流程。

四、加强部门配合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和考核,确保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屋出租税收管理的投入力度,保障出租税收管理中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代征、协征经费;房地产、公安、人口计生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实行房屋出租信息共享,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出租房屋偷逃税行为;受委托代征税收的街道、乡镇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根据《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规定的代征范围、内容、权限及期限,认真履行代征职责。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