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09—00012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商品房售后包租行为通告如下:
一、商品房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二、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已竣工验收的商品房,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也不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大厅无墙分割成若干个小单元销售;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商业大厅预(销)售方案,对无墙分割拆零销售的,不得办理测绘、预(销)售和物权登记手续。
三、新闻媒体不得刊登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售后包租方式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广告;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有关商品房售后包租内容广告的查处打击力度。
四、凡以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发放项目开发贷款和个人按揭贷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物权登记手续。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在网上签订,并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审查,严禁合同中包含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登记发证商品房售后包租条款。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强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及时曝光商品房售后包租的违法行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充分认识商品房售后包租的危害性,自觉拒绝购买售后包租商品房,以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通告发布施行后继续参与商品房售后包租的买受人,其责任自负。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