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6-571482
  • 统一登记号:YYCR—2016—00003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6-04-29
  • 信息时效期:2021-04-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发〔2016〕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6〕2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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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6—000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因地制宜、能放尽放。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文化、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二)改革目标。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大力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完善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依法保障公民权利,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改为根据户口登记地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统计城镇户籍人口和农村户籍人口。抓紧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就业、卫计、社保、住房、土地、人口统计等相关制度,完善现阶段区分城乡政策待遇适用不同对象的具体办法,逐步消除城乡待遇差别,确保相关政策制度平稳衔接过渡。

三、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岳阳市城区落户条件。在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全面有序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加强人口管理和服务

(一)妥善解决户口登记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出生登记工作,摸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主要原因,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新生儿户口登记不受附加条件限制,公安机关对于不能提供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计生证明的未落户人员,应依法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再按有关规定通报当地卫计部门。做好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加强死亡医学证明等信息共享,全面排查应销未销户口人员信息,依法依规予以注销,确保人口信息数据准确。积极采取措施,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获荣誉称号人员、优秀农民工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二)继续大力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确定并公布具体服务内容。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健全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全面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基础信息采集,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公安机关统筹加快全市统一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各有关部门单位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计、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加速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及应用工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同时,继续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五、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贯彻落实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各层次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提高市、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基础性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抓好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公安、发改、人社、财政、教育体育、民政、国土、住建、农业、林业、卫计、统计、法制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联络协调机制及相应办事机构,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落实政策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制订出台本县市区总体安排和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出台本部门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及配套方案,落实经费,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取得实效。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密切关注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理解、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表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重 点 任 务

负责单位

1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依法保障公民权利,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公安、发改、人社等部门单位

2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改为根据户口登记地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统计城镇户籍人口和农村户籍人口

公安部门

3

抓紧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就业、卫计、社保、住房、土地、人口统计等相关制度,完善现阶段区分城乡政策待遇适用不同对象的具体办法,逐步消除城乡待遇差别,确保相关政策制度平稳衔接过渡

发改、教体、卫计、人社、民政、住建、农业、国土、林业、统计等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4

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公安、发改等部门单位

5

在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公安、发改、人社等部门单位

6

加强出生登记工作,摸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主要原因,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新生儿户口登记不受附加条件限制,公安机关对于不能提供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计生证明的未落户人员,应依法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再按有关规定通报当地卫计部门;做好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加强死亡医学证明等信息共享,全面排查应销未销户口人员信息,依法依规予以注销,确保人口信息数据准确

公安、卫计等部门单位

7

积极采取措施,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

人社、公安等部门单位

8

不断提高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获荣誉称号人员、优秀农民工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人社、教体、公安等部门单位

9

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确定并公布具体服务内容;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发改、教体、公安、民政、人社、住建、文广新、卫计等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10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全面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基础信息采集,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公安、统计、发改等部门单位

11

公安机关统筹加快全省统一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公安、发改、人社、卫计、统计等部门单位

12

各有关部门单位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计、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加速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及应用工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继续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发改、教体、经信、民宗、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房地产、卫计、人民银行、国税、地税等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13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14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农业、林业等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15

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农业、国土、林业等部门单位

16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贯彻落实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各层次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教体、财政等部门单位

17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人社、发改、财政等部门单位

18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卫计部门

19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人社、民政、财政、卫计等部门单位

20

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人社、发改、财政等部门单位

21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民政、发改、人社等部门单位

22

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民政部门

23

把进城落户农民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房地产部门

24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提高市、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财政、发改、人社等部门单位

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制订出台本县市区总体安排和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6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出台本部门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及配套方案,落实经费,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各相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27

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密切关注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理解、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宣传、发改、公安、人社等部门单位

注明: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