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超限运输:
(一)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二)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
(三)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六)车辆载物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
二、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三、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应依法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分别申请办理《湖南省道路运输超限物品通行证》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非法改装:
(一)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超过600mm的;
(二)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超过800mm的;
(三)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高度超过1500mm 的;
(四)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五、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登记和发放号牌、行驶证或车辆营运证;违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对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等违法行为,由公安交警、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工商、质监、安监、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并应依法采取卸载、责令恢复车辆原状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七、各运输单位、货运场站和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对治超工作开展不力、治超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