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430469
  • 统一登记号:YYCR—2014—00008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12-07
  • 信息时效期:2019-12-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发〔2014〕5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4〕5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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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4—00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适应我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制定和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推动社区、村居家养老普遍开展,改善居家养老环境和条件,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和法律援助等养老服务。到2020年,新建10至15所城市养老服务中心(每所城市养老服务中心占地100亩以上,1000张床位以上),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新增27000张,总床位数达到40000张,使每1000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的床位数达35张以上;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率保持在80%以上;城市社区建立有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农村建立有农村幸福院,乡镇敬老院通过改造后升级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建立1所以上市级示范性城市养老服务中心,满足不同消费层次老人的需求。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按每千户室内为老服务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室外老年人活动场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二、扶持措施

(一)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投入。

1.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2.加大对政府兴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将政府兴办养老机构建设列入市、县两级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资助。在保证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入住的前提下,鼓励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将政府兴办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人头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和设施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3.建立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资金扶持制度。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取得设立许可证等相关资格证书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市城区按照建设标准新建养老服务机构的,按实际投入使用的床位数,由市财政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资助;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区财政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资助。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建设标准的减半资助。同时,每收住一名60岁以上的老人,由市、区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接收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按供养对象的标准给予补贴。

4.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扶持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为具有本地户籍并居住在户籍地的三类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一是年满70周岁的散居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二是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三是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以上资助服务对象,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其服务需求和调查评估结果,结合本地实际,核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额度的标准,发放相应数额的服务券,由当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以日托照顾和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

(二)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审批,取得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项目优先审批。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发改部门应依法优先核准、备案、审批、立项。

2.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3.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税费。

(1)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确有困难的,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06号),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以及企业通过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等)。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取通信费、收视费。

(3)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4)境内外资本兴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4.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由人社部门按照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5.优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6.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发建立市、县、乡三级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指导、支持社区、村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开通养老服务热线和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系统,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等形式,构建社区及乡村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发挥综合性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为各类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在养老服务机构中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通过网上办公实现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建成以网络为支撑的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乡村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7.支持开展医疗护理服务。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养老服务机构具有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应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消防、卫生、人口计生、国土资源、住建、人社、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养老行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民政部门要会同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服务行为监督和服务质量评估,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资格审查,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对养老机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进行评审和检查,逐步规范养老服务业管理。

(三)营造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建立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结构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把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认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