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CR—2014—00002
为切实加强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在铁山水库从事旅游、垂钓等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二、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偷鱼、炸鱼、电鱼、毒鱼等侵占或破坏渔业资源的,由市铁山水库渔政管理站依照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四、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五、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六、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八、在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九、暴力抗法及其他妨碍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铁山水库所在地相关县、乡镇政府,环保、水务、公安等部门以及村、组,应加强对库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共同做好铁山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