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3-221651
  • 统一登记号:YYCR—2013—00014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9-04
  • 信息时效期:2018-01-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发〔2013〕1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3〕13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09-0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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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3—000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现将《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4日        

 

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岳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与历史文化名城有关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包括岳州府城、巴陵县城、陆城古镇、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等历史城区和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市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格局、整体风貌、城市景观线、建筑高度、建筑色彩等;

(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建筑等;

(三)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有历史价值的古树名木、水系、村落、地貌遗迹等;

(四)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说、传统工艺、传统产业、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反映岳阳地方特征和城市发展的商业老字号、工业遗产和交通文化遗产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第四条  岳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的关系,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五条  市、区两级政府应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岳阳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及相关事项;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使用的监督;

(四)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岳阳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城办),设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具体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云溪区人民政府、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在岳阳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领导小组指导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岳阳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参与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措施的制定、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及名录的认定等工作。

发改、建设、城管、国土、财政、房产、公安、消防、水务、民政、史志、旅游、风景园林、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岳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制度、维修整治方案、保护名录等事项的评审和论证。

第九条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和检举。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赞助或捐赠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历史风貌特色的前提下,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鼓励、引导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建筑等进行文化、休闲、旅游等开发利用。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文物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制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备案。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整体规划。

第十三条  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注重保护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和空间尺度,尽量体现岳阳古城特色; 

(三)对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提出明确要求;

(四)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等;

(五)适应城市居民现代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护规划拆除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二)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自然环境、传统风貌、建筑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

(三)违反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外观形象和色彩等要求;

(四)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不能改造的,依法拆迁。

未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但能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建(构)筑物、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由规划、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勘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规划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建设。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三章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区的保护

第二十条  岳阳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以清代岳州府城、巴陵县城为核心,面积1.9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详见保护规划)。

历史城区的保护结构为“一水四山、府县双城、楼庙塔亭”,保护内容为山水形胜、城垣形制、空间结构和核心景观。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保持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城市风貌和建筑环境,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河湖水系等历史环境和自然景观,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设规模和强度,控制建(构)筑物的体量和高度,并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实施下列保护措施:

  (一)合理确定历史城区用地构成;

  (二)控制历史城区人口数量;

(三)完善历史城区的基础设施;

(四)增加历史城区绿地率。

第二十二条  岳阳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包括洞庭南路历史文化街区、陆城南北正街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持历史遗存的真实性、传统风貌的完整性与现有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云溪区人民政府要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设立保护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确需建造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原有院落格局和历史风貌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景观小品和建(构)筑物外装修、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时,禁止大拆大建,坚持小规模、渐进式的更新模式。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方面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保护和恢复历史文化街区街巷的传统铺装和传统尺度,保留和恢复传统道路、街巷名称。按照传统做法布置地面铺装和环境小品,提高历史文化街区的环境质量。

第二十七条  加快完善历史文化街区给排水、消防、供电、供气、垃圾收集和处理等市政设施。必须安装在室外的空调室外机、电信和电力等设施应加以隐蔽,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岳阳历史文化名城历史风貌保护区包括洞庭北路历史风貌保护区、翰林街历史风貌保护区和粤汉铁路英国专家楼历史风貌保护区。

第二十九条  历史风貌保护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在高度、体量、形式、色调等方面与传统建筑历史风貌相协调;依照保护规划逐步整治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以达到风貌协调要求;新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道路的格局和景观特征。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历史城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建立和完善古树名木档案,制定保护措施。

第四章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岳阳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主要包括岳阳楼、岳阳文庙、慈氏塔、岳阳教会学校、岳州关、铜鼓山遗址、大矶头遗址、鲁肃墓、三眼桥、方钝墓等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十二条  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建档及管理工作,并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三十三条  省级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应尽快编制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并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执行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文物普查工作,对具有突出价值、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逐步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岳阳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建筑包括普济医院、盐业公司仓库、南正街百货商场等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岳阳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七条  市名城办应组织规划、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管委会)对历史建筑进行普查,制定图册,建立保护档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挂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名城办应组织规划、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加快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维修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历史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和扩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设置招牌、雨棚等外部设施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与历史建筑立面协调;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  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和相关修缮标准使用、管理、维护和修缮。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保护,或经所有人同意,以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收购。

第四十一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改变历史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的,应报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历史建筑内的住户,因整体规划、保护等因素确需搬迁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四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计划地恢复能够反映岳阳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和设施,并利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或传统民居设立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四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岳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端午习俗、巴陵戏、岳阳花鼓戏、洞庭渔歌、柳毅传书、岳州扇等节庆民俗、传统戏曲、传说、传统工艺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等。

第四十五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应在民族宗教、档案、史志等部门协助下,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抢救、研究、传播、宣传教育等工作,编制保护规划,建立完善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措施,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保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履行保护义务。

第四十七条  对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资金等方式,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发掘、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培养传承人,积极组织和参与相关展示、展演活动。

第四十八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及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征集并妥善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与记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通过博物馆、展览馆等场所进行多途径展示。

第四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功能更新中,鼓励发展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创意产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和传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调整、变更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的;

(二)不按照法律规定和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审批和其他保护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的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行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二)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岳阳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传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等。

(四)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公布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五)“一水四山”即洞庭湖、九华山、火庙山、文庙山、白鹤山;“府县双城”即岳州府城,巴陵县城;“楼庙塔亭”即岳阳楼、岳阳文庙、慈氏塔、吕仙亭。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