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3-219040
  • 统一登记号:YYCR—2013—00012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8-19
  • 信息时效期:2017-01-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发〔2013〕1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岳政发〔2013〕12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08-2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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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3—00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9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政府职能,办理行政事务适用本规则。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清廉政府,加快建设宜业宜游宜居的美丽幸福岳阳。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注重民主、担当、实干、公廉,坚持科学施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廉洁从政,努力提升行政效率、提升落实到位率、提升群众满意率。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协调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八、市长离市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一、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创新社会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十四、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完善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六、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国家政策和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性意见;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市政府法律顾问、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为决策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依据。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并颁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市人民政府审定和公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有利于指导和推动工作,备而不繁、简明易行。要坚持科学民主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或废止。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制度,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要健全和完善防控措施,堵塞漏洞,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对违法或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撤销或责令制定机关纠正。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市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和清理制度。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对执法违法行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基本制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六、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二十七、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构建以政务服务中心和电子政务等为主要平台,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事项,建立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服务网络;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民政府网站、12345公众服务热线和市长信箱建设,提供快速便捷优质服务。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行政效率。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属于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跨分管范围的,原则上由市长指定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切实规范部门单位请示(办)事项办理,严格工作程序,强化精细管理,提高政府工作科学化水平。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工作执行力,提升落实到位率。坚决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落实,强化工作调度,促进问题解决。认真落实领导批示(交办)工作,明确牵头责任人和办结时限,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如质完成。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实行“一月一督查、一季一通报、半年一讲评、年终一总结”督查机制。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进行每月工作实绩交流。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提升群众满意率。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对群众来信来访接处,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告知制,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即办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要说明延期原因和时限,提高群众满意度和信任感。加强“市长信箱”、“12345”公共服务热线问题处理,强化工作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切实解决市民诉求,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提案。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严格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岳阳军分区一名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正、副巡视员,正、副厅级干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省人民政府及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市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岳阳军分区一名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正、副巡视员,正、副厅级干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解决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专项问题和专项事务;

(二)研究落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统筹安排全市性的重要活动;

(四)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汇报;

(五)研究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人民政府相关正、副巡视员,正、副厅级干部,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按会议要求列席。

四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四十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秘书长统筹安排,报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常务秘书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对口科室负责。

四十二、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无实质内容和明确意见或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审。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应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不能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和主持会议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一般性工作部署会议,原则上不发纪要。

四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负责人参加的,应严格执行会议申报审批制度。会议承办部门、单位要事先拟定具体方案,除特殊情况(紧急会议)外,应提前7天以上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需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报常务副市长审批;需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报市长审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做到讲短话,开短会,不陪会。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工作会议。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并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办理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和层级管理原则。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应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多头报送。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决定。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签批;市长批给副市长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一般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批办下去;副市长批给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一般应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批办下去。

五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工作中一般事项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发文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五十二、切实精简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包括涉及多部门的专项工作方案,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再重复发文;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发至县市区级的文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一律不得层层转发;已作出安排部署、已明确有关部门任务的,不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限时办结。对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请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部门行政公章后,反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请部门办理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意见反馈来文单位;紧急公文急事急办,必要时可减少审批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以及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的送礼和宴请,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搞相互宴请、迎来送往;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规范公务开支。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不干扰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不到车站、码头、高速路口及辖区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下级政府和基层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机关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离市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事后及时销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紧急事项等,要按有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依程序发布,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其他机构参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