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13-215870
  • 统一登记号:YYCR—2013—00007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6-21
  • 信息时效期:2018-01-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告[2013]2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统一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13]2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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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3—00007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确保防洪、航运和水生态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0号)有关规定,现就全市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有偿出让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不得进行经营性河道砂石开采活动。

二、河道砂石开采实行限量开采,当年度开采量达到采区核定开采量时应当停采;限船开采,每个采区不得超过核定的采砂船数开采;限范围开采,采砂船应当在指定的可采区内生产作业;限时段开采,禁采期及每天20:00至次日6:00之间禁采。

三、采砂船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标牌后方可采砂作业。一经审批,不得加大作业功率。

四、采砂船在禁采期内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停靠,不得擅自离开。

五、采砂船向运砂船配载砂石时,应向运砂船出具与实际销售量和金额相一致的《岳阳市河道砂石采运凭单》,并及时向市级河道采砂管理机构报送短报文。运砂船在运输砂石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且与实际装载量相一致的《岳阳市河道砂石采运凭单》,“无票运砂”、“少票多运”、“使用旧票”、“恶意逃票”等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六、运砂船在运输途中因故障抛锚维修,不能在《岳阳市河道砂石采运凭单》注明的有效期内到达卸砂点时,应在抛锚后1小时内拨打0730—8316260报告。

七、采砂船和运砂船应当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采砂运砂船主应当予以配合。

八、运砂船不得超载航行,不得在晚上20:00至次日上午6:00载货航行,不得安装吸砂装置。

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河道采砂监管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对河道采砂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管失职的,依法依纪追究其法纪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