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215658
  • 统一登记号:YYCR—2013—00006
  • 发布机构: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3-06-15
  • 信息时效期:2015-06-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发[2013]4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3]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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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3—000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5日  

      

岳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的主管部门,会同发改、水务、国土资源、城市防洪主管部门、地税等有关部门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五)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

(一)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计提,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划解国库。从车辆通行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按照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提和划转,缴入同级财政,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生产经营收入的计算口径与增值税或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计算口径相同;以提供产品等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作为收入的,其收入额按照市场销售价格或参照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其中省电力公司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未纳入省电力公司统一核算的单位应在机构所在地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缴款义务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补征。

缴款义务人超过应缴数额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税务部门比照税款退还方式办理退还,或抵缴下期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四)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实行省与新增建设用地所在市、省直管县(市)5:5分成。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103013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

第七条  地方税务部门使用税收票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体系。省电力公司所属统一核算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按有关规定缴入财政,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就地缴入同级财政。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

(三)驻岳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

(四)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外,任何执收单位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确因特殊情况或特别困难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应依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出具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费用,市本级由财政部门按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额的5%,在水利建设基金预算中予以安排,用于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县、市、区级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汇总和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入库情况。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份起,按月汇总市级收入并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报送“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统计报表”。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填报上年度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上年年度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应急度汛;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运行和设施维护;城市水资源整治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山洪灾害治理;水文和气象项目建设;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水利科技教育;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政执法和宣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管体制改革和水利事业发展项目以及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资金使用结构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20%用于应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筹集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市城市防洪主管部门参与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决算编制。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城市防洪主管部门参与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

对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