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91423
  • 统一登记号:YYCR-2011-01013
  • 发布机构:未知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1-09-23
  • 信息时效期:2013-09-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1]33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抄报监察审计机关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1]33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10-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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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1-010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抄报监察审计机关备案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岳阳市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情况抄报监察审计机关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金及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及专项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建立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监察审计法制工作的若干规定》(岳政发〔2011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抄报监察审计机关备案制度是指分配、管理、使用基金及专项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报备单位)将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向同级监察、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备案,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同时对重大问题或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提出建议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由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分配和管理的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扣除经常性经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外,由财政追加或上级主管部门拨付并明确了专门用途的的财政资金,包括专项补贴资金、专项奖励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购置资金、专项修缮资金等。

第四条  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备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条块管理相结合,监察和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分配、管理和使用的基金和专项资金的备案审查工作;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主管单位(征收、分配、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分配管理的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的报备工作;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直接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的报备工作。

第五条  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单位报告管理使用情况时应提交书面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报告责任单位和报告内容根据基金及资金性质和数量确定。

(一)由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下发文件进行分配的基金及专项资金由发文单位(政府发文的由主管单位,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发文单位)负责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金及专项资金的名称、性质、主管单位、使用对象、用途、分配方案、数额等;

(二)政府及其部门临时决定分配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金及专项资金由主管单位负责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金及专项资金的名称、性质、来源、主管单位、使用对象、用途、分配方案、分配标准、数额和分配审核方式(集体研究、领导批示或其它)等。

(三)单次直接使用基金(专项资金)10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向备案机关报告使用情况,内容包括基金及专项资金的名称、性质、来源、主管单位、数额、用途、使用方式、资金结算、财务报表等。

第六条  基金及专项资金的报告(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下发文件进行分配的基金及专项资金,在下发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分配情况;

(二)政府及其部门临时决定分配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金及专项资金,在基金及专项资金拨付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分配情况。

(三)单次直接使用10万元以上基金(专项资金)的在资金使用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告使用情况。

第七条  备案审查机关接到备案后,应当进行登记和审查,分别建立基金、专项资金登记台帐和使用情况档案。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金、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是否符合基金、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基金及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现象;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在审查过程中,备案审查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调阅报备单位的基金及专项资金使用档案资料,报备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关对审查发现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违纪违法或者分配使用明显不当的,要依法提出整改意见,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备案审查机关要依法查处,视情况对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带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条  报备单位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机关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备案审查机关。

第十一条  报备单位以及备案审查机关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报备和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机关负责受理基金及专项资金监管的投诉举报,要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基金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抄报监察审计机关备案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报备单位不按规定报送管理使用情况或拒不执行备案审查机关审查意见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实行责任追究。备案审查机关每年年底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当年基金及专项资金备案审查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