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90896
  • 统一登记号:YYCR—2012—01004
  • 发布机构:未知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04-17
  • 信息时效期:2017-04-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2]10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10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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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YCR—2012—010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岳阳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监督和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和重大建设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发改、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应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联审联办机制,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湖南省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发改部门审批(立项、核准及备案)阶段,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联审单上签署的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作为发改部门审批的必备文件。

  第六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情况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按省政府令第134号界定,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报送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设计和建设单位应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其具体的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审批意见书;督促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参加初步设计评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向住建部门提供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意见书;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八条 地震、发改、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城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审批建设工程时,对未经抗震设防审批和未取得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书的项目,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协助,保障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书、抗震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等资料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者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许可证书确定的级别和业务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不按《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不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或超越许可证书规定范围,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项目业主重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有关审批部门对未办理抗震设防审批手续的项目予以审批通过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省级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国际电信楼、国际卫星地球站、省中心长途邮电通信枢纽;

  (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储剧毒生物制品以及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三级特等医院的医技楼和住院楼;

  (三)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型桥梁、300米及以上的隧道及立交桥、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和国际、国内主要航空干线上的航空站楼。

  (四)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7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50万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和输电大跨越塔;

  (五)坚硬、中硬场地上的80米及以上和中软、软弱场地上的60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

  (二)大、中型化工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

  (三)贮油3万立方米以上、贮气1 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物的仓储设施;

  (四)库容3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大坝。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地震与省发改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