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91184
  • 统一登记号:YYCR—2012—01025
  • 发布机构:未知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10-24
  • 信息时效期:2014-10-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2]2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26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11-02
浏览量:1|| | ||

YYCR—2012—010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岳阳市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油补资金)发放的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专业渔民生产困难,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油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补资金管理工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油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油补标准全市统一按照农业部确定的计算公式来核定。计算公式为:

  年油价补助用油量(吨)=主机总功率(千瓦)×补助用油系数(吨/千瓦)

  补助用油系数(吨/千瓦)=作业天数×每天作业小时×0.000205(吨/千瓦/小时)

  补助用油量系数按不同作业类型分为如下七档:

  单位:吨/千瓦

  拖网 围网 刺网 张网 钓具 其他

  捕捞渔船  0.24  0.246  0.226  0.164  0.164  0.156

  养殖渔船 0.225

 

  第五条 油补资金的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

  (三)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第六条 油补资金申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县级畜牧水产部门应组织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填报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法情况等。

  (二)县级畜牧水产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审核,建立油补资金发放台账,详细记录发放对象的身份信息、捕捞许可证号码、养殖证编号、渔船登记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县级畜牧水产部门将补助对象的资格及详细信息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畜牧水产部门于2月底前将上年度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及油补申报信息报送市畜牧水产部门审核,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七条 油补资金发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油补资金下拨后,县级畜牧水产部门编制油补资金发放方案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畜牧水产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

  (二)县级畜牧水产部门将油补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主要包括补助对象及其身份信息、捕捞许可证号、养殖证编号、渔船登记证号、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

  (三)公示无异议后,严格按照“一卡(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在一个月内一次性直拨到人(户),或转账到渔业企业,确保油补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八条 油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方式骗取油补资金,严禁擅自扩大补助范围或提高补助标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油补资金和工作经费。

  第九条 油补资金发放对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电毒炸鱼作业、不得违反禁渔规定作业、不得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不得暴力抗法。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油补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油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取消油补资金申领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得予以油价补助。有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扣减全年油价补助的50%。

  第十二条 市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对油补资金补助对象申报的渔船、养殖证、生产作业等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对油补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县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将油补资金拨付到位。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油补资金申报、拨付等情况的审计和督查。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