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91298
  • 统一登记号:YYCR—2012—01019
  • 发布机构:未知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2-12-06
  • 信息时效期:2014-12-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12]34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3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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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YCR—2012—010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岳阳市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由城市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的城市道路、排水管网、排水泵站、城市桥梁、城市隧道、路灯照明、城市夜间景观亮化、公厕、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社会停车场(站)、公用场所、燃气设施、城市公园绿地及绿化景观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公用设施。

  住建、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在规划、设计时,应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预验收后经整改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建设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移交: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满足使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二)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城市隧道、城市桥梁、人行天桥、城市地下通道、城市排水泵站、垃圾处理场(厂)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试运行规定。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移交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用地手续复印件。

  (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和《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四)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备等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照明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应有采购合同、主要产品为合格产品,达到设计质量要求,产品三证与设备移交清单等资料。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不具备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不予接收,其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移交报告。

  (二)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报告提交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城市管理部门,并与城市管理部门签署《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三)建设单位应与城市管理部门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城市管理部门正式接收管理。

  (四)建设单位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岳阳市市政公用设施接管协议书》。

  第十二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期界满15日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后,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工程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城市管理部门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保修期终结手续。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城市管理部门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岳阳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